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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理工职业大学学校电子邮箱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学校电子邮箱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学校电子邮件系统安全高效运行,营造优质的信息化环境,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XX理工职业大学校园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学校电子邮箱”,是指由XX理工职业大学统一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为方便校内师生和校内各单位参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对外交流等活动免费提供的电子邮箱。目前分为三类:(1)教工邮箱(后缀为)0()(2)学生邮箱(后缀为nIaiI.s.XX)(3)(3)共享公务邮箱(后缀为乂兀0h”。)第二条学校电子邮箱
2、所有权为XX理工职业大学,XX理工职业大学师生和各单位拥有使用权。第三条学校电子邮箱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规定,严禁使用电子邮箱储存、传递或处理涉密信息和文件。第二章学校电子邮箱申请及终止第四条学校电子邮箱仅面向XX理工职业大学师生和校内各单位提供,不接受校外单位或者人员申请。学校电子邮箱使用资质由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核定、分配。第五条个人电子邮箱一律采用实名制。申请开通个人电子邮箱必须本人登录智慧校园自助办理。共享公务邮箱采取专人管理负责制。申请开通共享公务电子邮箱的校内单位按要求填写办公邮箱服务申请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交至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办理。第六条每位教职工入校后可申请办理
3、一个仅供本人使用的电子邮箱(即“教工邮箱”)O每位学生入校后可申请办理一个仅供本人使用的电子邮箱(“即学生邮箱)O因工作需要,校内各单位可申请多人共同处理公务的公务电子邮箱(即“共享公务邮箱”)。校内机构撤销、合并、更名时,应及时向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提出后续处理申请。邮箱容量根据邮箱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容量为准。第七条教职工在本校离退休后,可继续使用个人邮箱;教职工因调动、辞职、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等原因离开学校,可在学校规定的过渡期(三个月)内继续使用其名下电子邮箱处理未尽事宜;教职工去世或在调离过渡期结束后,学校将收回其名下电子邮箱的使用权。学生在毕业离校后,过渡期(三个月)内可以校友的身份继续使
4、用其名下个人电子邮箱;过渡期结束后,一年未登录使用,学校将收回其名下电子邮箱的使用权。若所关联的公务活动结束,学校将收回相关共享公务邮箱的使用权。第三章学校电子邮箱使用管理第八条教职工、学生应妥善保管本人使用的电子邮箱账号和密码,不得以任何形式交由他人使用。因账号交由他人或不当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账号拥有人承担。第九条共享公务邮箱的邮件收发与日常管理由申请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申请单位应妥善保管本部门使用的共享公务邮箱账号和密码,不得以任何形式交由他人使用。因账号交由他人或不当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单位承担。第十条全校师生、各单位不得使用共享公务邮箱用于非XX理工职业大学公务活动。第十一条全
5、校师生、各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对外交流等公务活动必须使用学校电子邮箱。未经批准,校内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立本机构的电子邮箱系统。第四章学校电子邮箱安全第十二条教职工、学生应对个人名下邮箱账号开展的所有活动负责。如发现有任何非法使用自己的账号或者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通知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处理。第十三条全校教职工、学生和各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计算机及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使用电子邮件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不得利用公务电子邮箱发送连锁邮件、垃圾邮件或商业邮件,不得干扰网络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滥用他人
6、电子邮箱,自觉维护学校电子邮箱的严肃性。第十四条禁止利用学校电子邮箱从事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及以下活动:(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活动;(一)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活动;(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活动;(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活动;(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活动;(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九)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的活动;(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
7、容的活动。第十五条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拦截和过滤垃圾。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查阅、截获、监控他人邮件。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学校电子邮箱使用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校内各单位负责其主管业务领域及本单位范围内公务电子邮箱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公文、通知、公务名片、通讯录、网站、论文、教材等材料中未正确使用公务电子邮箱作为联系方式的情况。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对于未正确使用学校邮箱的单位或个人,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有权暂停该账号的使用权,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造成学校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并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于违规向校外人员分配学校邮箱的行为,学校将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并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离职教职工、毕业生在过渡期利用其名下学校邮箱从事损害学校利益或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其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XX理工职业大学网络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