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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参加校外竞赛活动获奖奖励办法学字(2023)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素质教育理念,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鼓励有特长的学生充分施展才华,学校支持学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各类高水平竞赛活动。第二条对于学生在国际、国家级各类高水平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和荣誉的,或对学校、社会有特殊贡献且影响巨大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第三条学生在校级各类活动中获奖,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奖励,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学年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处分者,不予以奖励。第二章奖励标准第五条奖励额度由竞赛规格、级别、社会影响力及获奖名次等因素综合决定,按照不同档次每个获奖项目或作品奖励1-10万元不等,同时,获
2、奖项目或作品的直接指导教师(不含组织者)给予一定奖励。同一个项目或作品同时获得不同级别的荣誉,按照最高级别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第三章机构设置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参加校外竞赛活动获奖奖励评审会(以下简称评审会),评审会由校领导、学生工作处(部)、教务处、研究生院、校团委及各学科专家组成。第七条评审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申报、评审工作。第四章奖励程序第八条学生工作部(处)每年10月份启动奖励申报工作,11月30日截止,截止时间后获奖的项目或作品顺延至下一年度进行申报评审。第九条获奖学生可根据本办法向学部(直属学院)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填写*学生参加校外竞赛活动奖励审批表(附件),经学部(直属学院)奖励鉴定小组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部)汇总。经评审会评审确定奖励名单和奖金数额后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常委会)讨论,批准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获得相应奖励。第十条申请人负责相应证明,未能出具真实有效证明文件的,学校不予奖励。第十一条故意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奖励的,给予批评教育;故意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奖励并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其奖励。第五章表彰颁奖第十二条学校每年年底进行表彰颁奖。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