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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对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不予受理用)XXXX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初号起诉人:,O(以上写明起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XXXX年XX月XX日,本院收到XXX的起诉状。XX义提起公益诉讼(写明案由)称,(概述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XXXX人民法院(XXX义)民X号原告XX义与被告X义义公益诉讼(写明案由)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起诉人XXX提起的公益诉讼(写明案由)与该案系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的公益诉讼,依法应当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XXX提起的公益诉讼(写明案由),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审判长XXX审判员XXX审判员XXXXX义年X义月X义日(院印)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