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配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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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配眼镜产品质量自治区监督抽查实施细则XZCCXZ-303.320211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定配眼镜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市(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单光的验光处方定配眼镜。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2产品分类2.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3303303.3分类名称轻工产品眼镜定配眼镜2.2产品种类按镜片材料可分为玻璃镜片定配眼镜、树脂镜片定配眼镜和其它(如水晶等)镜片定配眼镜。按镜架材料可分为金属架定配眼

2、镜和塑料架定配眼镜。按架型可分为全框架定配眼镜、半框架定配眼镜和无框架定配眼镜。3术语和定义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3.1 光学中心水平距离:两镜片光学中心在与两镜圈几何中心连线平行方向上的距离。3.2 光学中心水平偏差:光学中心水平距离测量值与瞳距的差值。3.3 光学中心水平互差:也为光学中心单侧偏差,即:光学中心单侧水平距离测量值与单侧瞳距的差值。3.4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两镜片光学中心高度的差值。3.5 光透射比:镜片或滤光片的透射光通量与入射光通量之比。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4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定配眼镜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

3、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年销售额(如果是连锁企业应统计地区的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表2企业定配眼镜生产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年销售额/万元3000200且V30002005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10810.1眼镜镜片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GB10810.3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GB13511.1配装眼镜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QB/T2506眼镜镜片光学树脂镜片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4、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6抽样6.1 抽样范围和类型定配眼镜样品按符合2.2的产品种类进行抽取,优先抽取带有柱镜顶焦度、所用镜架为金属架的定配眼镜。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6.2.1由抽样人员确定验光配镜单,由眼镜店按配镜单(包含柱镜)现场制作,且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样品由抽样人员带回检验机构。6.2.2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样数量,每个受检企业抽样数量为2副。6.3样品处置6. 3.1为确保样品的完好有效,每一副定配眼镜应附有包含加工制作参数的单据、出厂标识标签等,并有独立完整的包装。在样品的运输和寄送过程中应适当防护,防止样品变形或破损。7. 3.2应当对抽查样品进行签

5、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则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对于样品检验所需的产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查企业提供的,应当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定配眼镜产品。7检验要求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表3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检测方法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A类-B类1球镜顶焦度偏差GB13511

6、.1GB10810.12柱镜顶焦度偏差GB13511.1GB10810.13柱镜轴位方向偏差GB13511.1GB13511.14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GB13511.1GB13511.15光学中心垂直互差GB13511.1GB13511.16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偏差GB13511.1GB13511.17镜片材料和表面质量GB13511.1GB10810.18装配质量GB13511.1GB13511.19光透射比GB10180.3GB10810.310光透射比相对偏差GB10180.3GB10810.311标志GB13511.1GB13511.1注:L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

7、标;b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2 .标志项目包括定配眼镜的顶焦度、轴位、瞳距等涉及处方、标准中要求有标称值的参数、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执行标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出厂日期或生产批号。3 .当处方中包含本表中未列的参数,这些参数也应符合GB135U要求。4 .表3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8. 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2.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

8、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7. 2.2当检验项目需要拆卸镜片时,应先完成其他性能的检测。8判定原则7.1 单项判定检验项目中出现一个检查单元(副或片)不符合,则判定该项不合格,并根据表3规定,将不合格分为A类、B类。未标注标志中定配眼镜的顶焦度、轴位、瞳距等涉

9、及处方、标准中要求有标称值的参数,判定该批产品标志中定配眼镜的顶焦度、轴位、瞳距等涉及处方、标准中要求有标称值的参数项目不合格;未标注对应的项目判定为“未标注二8.2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合格”判定条件:所检项目全部合格。“不合格”判定条件:出现一项及以上A类或B类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判定条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判定为“严重不合格”:1) A类不合格三项以上;2) A类、B类不合格合计四项以上;3)表3中A类项目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出现偏差值大于标准允许值的一倍以上。8. 3产品标识判定所检样品标识存在以下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产品标识不合格。1)顶焦度、轴位、瞳距等涉及处方、标准中要

10、求有标称值的参数出现一项或一项以上未标注;2)未标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3)未标执行标准或所标注的标准与产品严重不符;4)未标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8. 4综合判定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合格,且标志中定配眼镜的顶焦度、轴位、瞳距等涉及处方、标准中要求有标称值的参数项目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出现实物质量或标志中定配眼镜的顶焦度、轴位、瞳距等涉及处方、标准中要求有标称值的参数不合格,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当产品实物质量判定为不合格(严重不合格)时,判定为不合格(严重不合格)。标志中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执行标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出厂日期或生产批号不参与综合判定。9异议处理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 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复检机构对抽取的原样品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10附则本细则编制单位:XX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本细则主要起草人:辛双阳、次仁卓嘎、洛桑卓玛、何天文、邵强、龙莎莎、鲜林霏、罗笑娟。本细则由XX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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