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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育健身经营场所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体育市场管理,规范健身场所预付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繁荣与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民健身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市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XX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健身各类服务的经营主体适用于本细则。所指预付式消费是指由前款规定的单位采取先交费、后服务的经营模式,提前向消费者收取体育健身服务费用。第三条体育健身经营主体与消费者双方在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坚持自愿平等、公平契约、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易。第四条体育健身经营场所预付消费管理工作,坚持体育行
2、业管理、市场综合监管与金融、公安等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原贝L建立联合监管机制,保障体育健身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第五条体育健身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与价格应在经营场所收银台、前台、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原则上不应发售有效期超过3个月、面额(预付额)超过3000元的预付健身产品。第六条预付消费交易时,体育健身经营场所与消费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含电子信息)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收费、退费、争议问题解决等事项,符合市场监管规定,合法有效。体育、市场监管应推荐统一规范的服务合同范本。第七条体育健身经营场所与消费者达成服务交易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开具由本市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税务发票。未按规定
3、开具的,应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第八条当售卡体育健身经营场所无法持续提供服务时,应提前1个月发布经营风险,及时退还消费者预付余额,或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并依法承担经营主体责任。第九条预付消费销售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1)在公示项目、标准或合同外收取费用;(2)使用夸大、虚假、误导等非法手段,诱导消费;(3)取得合法运营资格之前,提前预售;(4)预售超出房屋租赁有效期的体育健身服务产品;(5)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原则的其他行为。第十条体育健身经营场所应做好预付消费风险提示,引导消费者购买“预付退费险”等商业保险,降低消费风险。第十一条消费者在交易合同7天犹X期内提出退费的,体育健身经营场所
4、应在10天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在预付消费开始后提出退费的,按交易合同有关约定执行。涉及分期式信贷消费退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消费者和体育健身经营场所的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发生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双方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保护组织调解;(3)向登记、审批、备案部门投诉;(4)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体育管理部门履行对体育健身场所的行业管理职责,加强服务培训和宣传引导,与市场管理、金融、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管理机制。对于消费者投诉较多、信用信息较差等体育健身经营场所,应加大行政执法检查频次,并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第十四条加强预付消费“黑名单”管理。对有关部门发布的预付消费“黑名单”企业及有关负责人,将在体育行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受到限制,将在各类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项目)评选和体育产业扶持政策中,一票否决;将不能承办、承接各类政府机构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第十五条本细则由XX市体育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实施。之前已发行的体育健身预付消费卡按相关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