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设立方案(修订版)》《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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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设立方案(修订版)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黔能源办(2023)3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能源局,各有关企业: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设立方案(修订版)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已经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L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设立方案(修订版)2.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财政厅2023年6月8日附件1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设立方案(修订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

2、国发(2022)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2)16号)精神,推动我省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煤炭产能产量,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使用方式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20)24号)等文件,设立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以下简称能源基金或母基金),特制定本方案。一、组建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省级财政出资设立能源基金,重点支持贵州省境内注册的煤炭、电力、油气、新能源等能源企业,推动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二、能源基金的基本要素(一)母基金出资人及代表。省人民政府授

3、权贵州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省能源局)作为母基金出资人,委托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黔晟国资)作为母基金出资人代表。(一)基金规模。能源基金规模暂定为50亿元。由省能源局从相关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出资。(三)资金来源。由省级财政统筹年度预算予以列支,按照出资人申请拨付。(四)母基金管理人。贵州黔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晟基金公司)。(五)基金存续期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年限由出资人协商确定,基金到期后可视情况按程序延长。(六)基金管理费。直接投资项目管理费按照当年新增投资额的1%/年计提,今后视情况可作适当调整,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本金产生的利息与

4、收益之和;管理费的兑现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当年先兑现50%,剩余50%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次年兑现。母基金及参股专项基金中的母基金出资部分管理费总费率,原则上不超过已投资到项目金额的2%/年,具体由母基金管理人及专项基金管理人协商确定。(七)基金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型。三、基金管理及运营(一)项目管理及决策机构。1.设立能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母基金投委会)。对能源基金投资活动的管理、控制、运营、退出等作出审议及决策。母基金投委会由黔晟国资委派1人、黔晟基金公司委派2人、行业专家2人共5名委员组成,实行票决制,票决2/3及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省能源局委派观察员对投资方向和投决过程进行监督

5、。2.设立能源基金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母基金风控委)。审核直投项目投资风险,完善风控措施,为母基金投委会提供关于直投项目投资风险控制的客观意见。母基金风控委以行业专家为主。(二)项目申报管理。母基金管理人通过市场化方式主动寻找直投项目和专项基金,各有关单位、企业可对照母基金投资范围组织直投项目向母基金管理人申报或向母基金管理人推荐专项基金。其中:直投项目由母基金管理人提出拟进一步研究了解的直投项目清单报省能源局,省能源局审核申报直投项目是否符合基金既定投向和省委省政府支持方向并批复母基金管理人,由母基金管理人组织尽调及评审,出具尽调报告,报母基金风控委及母基金投委会审议决策;专项基金由母基

6、金管理人将拟设立的专项基金规模及投向等报省能源局批复。原则上专项基金设立需有意向社会资本,成熟一支设立一支。(三)投资模式。通过直接投资及参股专项基金等方式。(四)基金托管。能源基金由省能源局选取依法设立并取得托管或监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或监管人。(五)基金收益分配。母基金存续期内收回的投资本金和净收益原则上滚动投资;存续期满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专项基金各投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四、职责及分工省能源局:牵头组织实施能源基金方案,对母基金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负责选取、更换母基金托管、监管银行;负责向母基金管理人

7、批复拟支持的直投能源项目;委派观察员参加母基金投委会;对专项基金的设立规模及投向等进行审议并批复;审议批复专项基金的遴选方案;审议批复专项基金管理人及设立方案;对母基金管理人履行本级财政出资部分职能开展绩效考评,对参股专项基金的运营实施效果进行评价考核;负责向参股专项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观察员;适时对母基金管理人年度投资计划的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负责能源基金省级财政出资部分的筹资工作;对能源基金财政出资部分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参照“四化”基金考核要求对能源基金进行考核;负责指导、督促、协调能源基金相关工作,对能源基金进行监督管理。黔晟国资:受托履行出资人代表的职责。黔晟

8、基金公司:牵头组织能源基金的日常运行,全面负责直投项目搜集,对拟投资的直投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按照“一次投决,分批投放”原则,组织签订直投项目投资协议,与托管银行或监管银行签订基金托管或监管协议;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后管理,定期编制基金运行情况向省能源局报告;召集并主持母基金投委会;向省能源局报告拟设立的专项基金规模及投向等,制订专项基金的遴选方案报省能源局,按照批复方案组织遴选;对参与遴选的专项基金管理人及其提供的专项基金设立方案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及建议报告报母基金投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将专项基金管理人及设立方案报省能源局审批。母基金投委会:对母基金投资活动的管理、控制、运营、退出等

9、作出审议及决策。母基金风控委:审核直投项目投资风险,完善风控措施,为母基金投委会提供关于直投项目投资风险控制的客观意见。五、风险防控措施(一)项目风险防控措施。母基金各关联方(含母基金出资人、母基金出资人代表、母基金管理人等)在政策指导、优质项目匹配、资源对接、产业运营等方面给予支持,母基金管理人发挥尽职调查、投资管理优势,按照规定投资于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的项目。(一)市场风险防控措施。母基金管理人实时掌握项目推进情况、基金使用情况和市场环境变化,并及时反馈到母基金出资人、母基金出资人代表等相关单位。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在基金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三)

10、管理风险防控措施。母基金出资人及时了解母基金投资决策及运营情况,对母基金重大事项及违法违规事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建立激励约束、容错机制,强化基金监督考核。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严禁违规担保承诺,切实防范基金运作风险。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要求企业承诺保底收益。母基金不得承诺专项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四)投资限制。基金原则上不得从事以下业务: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向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行信

11、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六、附则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21)78号)同步废止。附件2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以下简称能源基金或母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20)2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优化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2)16号)等文件精神,设立能源

12、基金。为促进基金持续健康运行,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总体要求。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抢抓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发展机遇,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推动我省能源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为我省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提供坚强有力的基础能源保障。第三条运作目标。充分发挥能源基金作用,加大财政资金对能源产业支持力度,聚焦贵州省内煤炭、电力、油气、新能源等相关能源产业,促进能源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特别是推动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第二章基金的出资与设立第四条能源基金设立原则。基金

13、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财政性资金出资、明确投资方向、划定投资范围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能源项目投资,促进省内能源项目发展。能源基金运作坚持依法依规原则,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严禁出现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等行为。所支持对象应符合国家和我省能源产业发展等相关政策。第五条能源基金组织形式。省人民政府授权贵州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省能源局)作为母基金出资人,委托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黔晟国资)作为母基金出资人代表,权责由母基金出资人与母基金出资人代表签订相关协议约定。由贵州黔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晟基金公司)作

14、为母基金管理人。能源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型。第六条母基金规模及出资方式。省级财政出资设立能源基金,由省级财政统筹年度预算予以列支,按照出资人申请拨付。能源基金规模暂定为50亿元。第七条能源基金期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年限由出资人协商确定,基金到期后可视情况按程序延长。第三章基金管理分工第八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包括:(一)会同省能源局负责能源基金省级财政出资部分的筹资工作。(二)对能源基金财政出资部分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参照“四化”基金考核要求对能源基金进行考核。(三)负责指导、督促、协调能源基金相关工作,对能源基金进行监督管理。第九条母基金出资人主要职责包括:(一)省能源局负责牵头制定

15、能源基金设立方案及管理办法。(二)制定母基金年度投资计划。(三)负责申请省级财政出资。(四)对基金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促、调度、监管。(五)向母基金管理人批复拟支持的直投能源项目。(六)对母基金管理人履行本级财政出资部分职能开展绩效考评,对专项基金的运营实施效果进行评价考核,委派观察员参加能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母基金投委会)、专项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投委会),适时对母基金管理人年度投资计划的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七)对专项基金的设立规模及投向等进行审议并批复。(八)审议批复专项基金的遴选方案,审议批复专项基金管理人及设立方案。(九)负责选取、更换母基金托管、

16、监管银行。第十条母基金出资人代表主要职责包括:(一)黔晟国资履行母基金出资人代表职责,指导基金规范运作。(二)监督母基金管理人履职尽责。(三)以政府出资额为限代表省能源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十一条母基金管理人主要职责包括:(一)在省能源局组织下实施本办法。(二)设立能源基金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母基金风控委)、母基金投委会等。召集并主持母基金投委会。(三)全面负责直投项目搜集,对省能源局批复拟支持的直投能源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四)按照“一次投决,分批投放”原则,根据决策结果和省能源局批复情况组织签订直接投资项目投资协议。(五)向省能源局报告拟设立的专项基金规模及投向等,制订专项基金的遴选方案报省能源局批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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