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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林业局关于2022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报告根据省政府“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要求,我县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现将2022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报告如下:一、执行情况(一)2022年采伐限额计划下达情况根据我县森林资源分布现状、群众生产生活、林农产业发展、森林病虫害除治及森林抚育采伐需求,2022年我县分解下达集体林采伐计划为XX立方米。其中自用材XX立方米(含农民修房造屋民用材XX立方米、培植业用材XX立方米)、抚育及其他用材XX立方米。(二)2022年采伐限额计划执行情况2022年,我县共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XX份,年发证采伐蓄积XXXX立方米。其中民用材办理采伐许可证X
2、X份,采伐蓄积XX立方米;培植业用材办理采伐许可证XX份,采伐蓄积XX立方米;抚育及其他用材办理采伐许可证XX份,采伐蓄积XX立方米,全年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未超年度采伐限额计划。二、管理措施(一)统筹兼顾,科学安排使用采伐指标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和凭证采伐制度,要求各镇街严格执行下达给本辖区的采伐计划,严禁无证采伐、超额采伐。农户申请办理民用材采伐的,每户控制不得超过材积8立方米,蓄积16立方米;申请办理培植业用材采伐的,每户控制不得超过材积10立方米,蓄积13.3立方米。农户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不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经依法批准占
3、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采伐,依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二)深化改革,持续推进“互联网+采伐管理”模式根据XX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略政办发(2019)50号)要求,林木采伐审批事项已于2019年11月划转移交至XX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利用“XX省林木采伐管理平台”集中办理核发采伐证。为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按照关于委托下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X办字(2021)X号)文件精神,我局涉及委托下放各(镇街)审批服务事项1项,即“采伐更新验收”(行政确认),该事项已于2022年4月委托下放至各镇(街道),目前,各镇(街道)已承接到位
4、,正常运行,实现了群众办事就近办、网上办、一次办。(三)加强监管,严格执行采伐限额管理一是我县继续实行将采伐指标分配至镇办进行监管,由镇办落实辖区森林资源监管责任,积极引导和鼓励森林经营者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严禁“剃光头”式采伐。二是对采伐证办理台账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坚持采伐证发证台账登记管理制度,对核发的采伐证按照办理时间逐户、实时登记台账,严格控制全年实际采伐总量,不突破采伐限额。三是实行林木采伐伐前公示制度,将采伐申请信息进行7天公示,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四)依法行政,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安全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我局结合森林督查卫片执法、秦岭生态环境整治、打击毁林专项行动等工作,共查处林业行政案件28起,其中滥伐林木案件14起、毁坏林木林地案件2起、违法使用林地6起、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案件6起,有效地打击了违法采伐林木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三、存在问题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林木采伐审批事项实行审管分离原则,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采伐的监管难度增大,发证单位与监管单位的审管衔接亟需加强,审管分离后的权责边界亟待厘清,联动监管制度有待进一步规范健全,避免出现因审批监管“真空”而造成的森林资源遭到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