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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来大陆定居证明签发流程图1.台湾居民:申请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受理根据公安部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下列条件可申请来大陆定居:()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三)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一)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交委托书。(二)填写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三)提交二寸正面免冠近照二张.(四)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五)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六)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送达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2.港澳居民:法定、承诺期限:6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补材料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