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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2021年,财政部、科技部出台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科技创新,并明确要求“省级财政、科技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要求,进一步规范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制定了宁波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二、起草过程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首先对我市现行引导资金管
2、理工作进行了全面梳理,并认真学习国家、省、市等有关文件精神,借鉴浙江省、深圳市等相关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宁波市引导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形成征求意见稿,并于7月6日征求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意见。三、起草依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四、主要内容管理办法总体框架分为五个章节、十九条。从总则、支持对象和方式、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附则等五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内容有:1 .第一部分明确了目的依据、定性用途和职责分工。管理办法明确了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宁波落实国
3、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明确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2 .第二部分明确了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和支出范围。管理办法明确了引导资金分配聚焦三大科创高地和15大战略领域,按照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优先支持预期能取得明显绩效的平台和项目,已获中央、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引导资金用于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四个方面。明确了引导资金不得列支的范围。3 .第三部分明确了项目管理、公示要求、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明确
4、了项目管理、项目验收管理依据。明确了对拟分配到企业的引导资金,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明确了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后30日内及时下达引导资金预算。明确了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明确了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项目实施期间,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4 .第四部分明确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承担单位责任和管理人责任。管理办法明确了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引导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明确了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明确了项目承担单位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须承担相应责任。明确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须承担相应责任。5 .第五部分明确了解释权和施行日期。管理办法明确了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明确了本办法自发布后确定日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