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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疔、工伤、生育保险处方管理制度一、 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的要求及本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书写处方。二、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天,且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出院带药不得超出此规定。三、 工伤病人一般情况只能使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规定范围内的药品,特殊情况需使用自费药品的,需征得病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使用。四、 外购药品处方应书写规范,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字迹工整,并加盖医院证明印章。五、 药剂科负责每月对医疗保险处方进行检查、统计、分析,并与非医保处方分开保管。六、 医保处方检查以上述处方管理办法及本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为标准。七、 医保办根据药剂科提供的检查结果,对不合格处方,依照医保管理考评细则进行处罚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