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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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坚持“以收

2、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可持续性原则,筹集和使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三)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城乡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待遇。(四)坚持市级统筹的原则,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五)坚持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第四条在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实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与各级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构成。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居民个人不再另行缴纳。第六条市医疗保障局是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3、。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管理和业务经办机构。旗县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管理和业务经办工作。各级发改、财政、人社、税务、卫健、审计、编办、公安、司法、民政、退役军人、教育、市场监督、乡村振兴、残联、大数据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监管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审核并批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4、预决算,负责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资金及特殊人群的财政补贴。配合做好由市医疗保障部门牵头负责的对账工作,协调医疗保障、税务部门和人民银行国库之间的对账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管理工作,实现与医疗保障部门数据共享。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实现与医疗保障部门数据共享。卫健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与医保等相关部门联合查处欺诈骗保行为。审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编办负责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平台需求及工作能力建设体系要

5、求,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人员配备情况,合理设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的人员编制。公安部门负责城乡居民户籍或居住证的办理工作,与医保等相关部门联合查处欺诈骗保行为,实现与医疗保障部门数据共享。司法部门负责与医疗保障部门共享服刑人员信息。民政部门负责准确掌握困难居民的人数、构成等情况,做好城乡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等低收入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向医保部门提供准确的认定人员信息(含退出人员),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确保所有认定人员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负责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的参保缴费;实现与医疗保障部门数据共享。退役军人部门负责烈属等相关人员的身份认定和数据支持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在

6、校(园)学生参保工作,督促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参保缴费和督查参保进度,负责各类学校(园)学生参保信息收集、核对,确保所有在校(园)学生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将学生参保情况纳入学校的年度考核;实现与医疗保障部门数据共享。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定点医药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监管,与医保等相关部门联合查处欺诈骗保行为。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因病因灾意外等刚性支出较大的严重困难户身份的认定,向医保部门提供准确的认定人员信息,确保应保尽保;实现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所有监测对象信息与医疗保障部门共享。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身份认定;向医保部门提供准确的认定

7、人员信息,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确保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现与医疗保障部门数据共享。大数据部门负责涉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数据的支持。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七条参保范围:(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本市居住证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二)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或近半年参加自治区本级、呼和浩特市基本医疗保险,并在出生后90天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非本市户籍新生儿。(三)本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在校(园)学生儿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指经教育、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特殊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四)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普通高等院

8、校(包括民办院校)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五)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本市居住证的,年满18周岁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其他城乡居民。参保人年龄以本人出生日期至核定年度的1月1日(含)确定。第八条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本市居住证的,不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内,且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满后办理停保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章基金的筹集和参保登记第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基金包括:(一)参保居民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三)基金的利息收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第十条符合本办法

9、第二章规定的参保人员,按以下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央、自治区及地方各级政府给予对应补助。(一)参保居民个人缴费统一实行一个标准,每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确定。(二)参保居民中经本市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低保人员、城乡特困人员、孤儿、烈属、低收入家庭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以及纳入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员和边缘易致贫人员,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50%缴纳,剩余部分由市本级与旗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担。符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按照我市医疗救助

10、政策规定执行。(三)经高校认定缴费确有困难的大学生,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高校承担。各高校应对困难的大学生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给予补助。第十一条中央财政、地方各级财政补助按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补助标准给予补贴。第十二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城乡居民参保的责任主体,要确保辖区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各旗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托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的参保登记,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下放至村(社区)办理。市税务部门负责部署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工作,各旗县区税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工作。第十三条参保登记及缴费:(一)新生儿参保。参保范围内的新生儿由监护人凭新生儿本人户籍在

11、出生后90天内到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按照“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经办流程办理新生儿出生当年的参保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参保登记时使用新生儿真实姓名和有效身份证明,参保身份登记为“新生儿”。出生90天后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的或在出生当年的9月1日之后直接办理出生下一年度参保登记及缴费的新生儿,参保身份登记为“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二)除参保身份登记为“新生儿”外的其他城乡居民,每年9月至12月办理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每年1月至8月办理当年度的参保缴费。1.低保人员、城乡特困人员、孤儿等低收入人口、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以及纳入乡村振

12、兴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员和边缘易致贫人员等困难人群的参保按照“随时认定,随时参保”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城乡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等低收入人员以及丧失劳动能力但未纳入医疗救助的的残疾人,统一由其户籍所属旗县区民政部门或残联,提供人员信息(花名册)到同级医疗保障部门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员和边缘易致贫人员等困难人群,统一由旗县区医疗保障部门按照乡村振兴部门提供的人员信息(花名册)为其办理。民政、残联、乡村振兴、医保部门应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数据共享,明确各自职责,确保符合政策规定困难人员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 .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社

13、会福利机构提供人员信息(花名册)到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集体参保登记并代缴;3 .在校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实行集中缴费,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医疗保险费统一由所在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作为参保责任主体予以代收,可分批次提供人员信息(花名册)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集体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办理缴费前的代收保费可暂时存入本校(园)对公账户。4 .农村地区可参照学校机构参保方式,由村委会组织集体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5 .除上述集体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的居民外,以个体形式首次办理参保登记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第十四条跨统

14、筹区或跨制度重复参保的人员,在进入待遇期后依个人申请可在所属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停保业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费用不予退还。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账户,所筹资金全部用于社会统筹。第十六条城乡居民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参保周期并享受待遇,每个参保年度待遇终止时间为参保年度的12月31日;待遇享受开始时间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学校或幼儿园代缴的在校(园)学生儿童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从参保年度的上一年9月1日开始享受待遇。(二)参保身份登记为“新生儿”的,按规定在出生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保费用的,从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

15、受待遇。(三)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人员、低保人员、孤儿、烈属、低收入家庭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员和边缘易致贫人员等困难人群以及儿童福利机构内儿童参保缴费后不设等待期,从缴费当月起享受待遇。(四)其他居民按以下规定执行:1.首次参保:从缴费当月开始享受待遇。2 .续保:参保人员在待遇期满后的3个月内办理下一年度的续保缴费,直接接续上一年度享受待遇。3 .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未在待遇期满后的3个月内接续上一年度参保缴费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的,从缴费当月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任何医保待遇。4 .跨制度参

16、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3个月内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设等待期,从缴费当月开始享受待遇。未在中断缴费3个月内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从缴费当月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任何医保待遇。跨统筹区参保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经办规程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五)缴费时间以税务部门实际收缴时间为准。第十七条统筹基金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的医疗费用支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一)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单位:元一个年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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