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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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2023年4月28日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市级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市级总预算草案及市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级预算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

2、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对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市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委)协助市人大财经委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

3、等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预算联网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相关领域部门预算初步方案、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专项审查意见,送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研究处理,必要时作为初步审查意见的附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审议、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预算联网监督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

4、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预算审查前应当听取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保障市人大代表对市级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应当通过座谈会、通报会、专题调研、视察、专题审查、办理议案建议等多种形式,听取市人大代表、专家意见建议,并及时向市政府财政部门反馈。市政府财政部门对市人大代表关于预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办理意见应当书面向代表反馈,并抄送市人大财经委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预算工委。第八条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预算决算信息进行公开。市人大财经

5、委、预算工委应当对预算决算公开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市政府关于预算决算公开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第二章预算审查和批准第九条市政府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有关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市级预算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做到政策明确、标准科学、安排合理,增强可读性和可审性。市政府财政部门关于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文件材料,应当抄送市人大财经委和预算工委。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市级预算草案

6、的初步方案送交预算工委征求意见,然后提交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第十条预算报告内容包括: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当年预算安排的原则、依据、支出政策和重点收支项目安排情况;完成预算的措施、工作重点以及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等。预算执行情况表和预算草案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应列示预算收支情况表、转移支付预算表、基本建设支出表、政府债务情况表等,说明收支预算安排及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情况;(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应按基金项目分别编列、分别说明;政府性基金支出编列到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说明结转结余和绩效目标情况;(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收入编列到行业或企业,说

7、明纳入预算的企业单位的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编列到使用方向和用途,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绩效目标;(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应按保险项目编制,说明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情况;(五)市级预算部门预算收支报表;(六)重点支出以及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按项目单独编列,并作出具体说明;(七)市级财政专户收支表;(八)预算收支重要名词、概念及政策解读;(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对预算报告、预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收入安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相适应的情况;各项税收收入与对应税基相协调的情况;预算收入依法依规征收、真实完整的情况;预算收入结构优化、

8、质量提高的情况;依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等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支出总量和结构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情况;支出总量及其增减的情况;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等情况。(一)政府性基金预算:基金项目设立、征收、使用和期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收支政策和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的情况;政府性基金支出使用情况;政府性基金项目绩效和评估调整等情况。(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范围完整、制度规范的情况;国有资本足额上缴收益和产权转让等收入的情况;支出使用方向和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的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情况;发挥优化国有

9、资本布局、与国资国企改革相衔接等情况。(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各项基金收支安排、财政补助和预算平衡的情况;预算安排贯彻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的情况;基金绩效情况;中长期收支预测及可持续运行等情况。(五)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重点支出预算和支出政策相衔接的情况;重点支出规模变化和结构优化的情况;重点支出决策论证、政策目标和绩效的情况。重大投资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决策论证、投资安排和实施效果的情况。(六)部门预算:部门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的情况;部门预算与支出政策、部门职责衔接匹配的情况;项目库管理情况;部门重点项目预算安排和绩效的情况;新增资产配置情况;结转资金使用

10、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七)转移支付:各类转移支付保障市级财政承担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情况;促进地区间财力均衡及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的情况;健全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的情况;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的情况;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和使用的情况;转移支付绩效的情况。(八)地方政府债务: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情况;根据债务率、利息支出率等指标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水平,审查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的合理性情况;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偿还的情况;积极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情况。(九)财政政策:财政政策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情况;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宏观

11、调控总体要求相衔接的情况;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工作,对重大战略任务保障的情况;财政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人大代表与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情况;财政政策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等情况。(十)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十一)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以及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第十二条市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草案前及编制预算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通报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收支政策、支出重点及预算编制有关情况,并听取意见。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在预算审查前,可以组织市人大代表、专家对财税、审计、国库等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第十三条预算工委在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预先审查时,应

12、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专业性、技术性、可行性审查,可以采取一定形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第十四条市人大财经委在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听取市政府财政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编制情况报告,以及预算工委关于预先审查情况的汇报,并就有关重点问题开展专题审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市人大财经委在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市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参加。第十五条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汇报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审查意见,可以视情况要求市政府财政及有关部门列席会议。第十六条市人大财经委、

13、预算工委提出的审查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向市政府财政部门书面反馈。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市人大财经委的初步审查意见及市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市人大代表。第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审查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时,可以采取代表团分组审议、联组审议或者组织部分代表集中审议方式,让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市财政及有关部门应当派人列席会议,回答询问。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对预算报告进行修改、对预算草案进行调整的意见和建议,由预算工委汇总,市人大财经委审议后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对预算报告、预算草案进行修改或调整。第十八条市人大财经委应当结合各

14、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市人大代表。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九条市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批复部门预算、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算,并在批复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抄送市人大财经委、有关专门

15、委员会、预算工委。第二十条市政府应当及时将区县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二十一条市政府派出机构预算应当单独编制,纳入市级预算管理,并作为市级预算的附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第三章预算执行监督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预算收支执行情况;(二)重点收支政策贯彻实施情况;(三)重点领域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四)重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五)重大财税改革和政策调整情况;(六)财政管理工作情况;(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决议

16、决定执行情况和预算审查结果报告落实情况;(八)预算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九)完成全年预算的工作措施;(十)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等日常监督,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预算收支执行进度。各项收入、支出预算执行率高于或低于序时进度百分之十的,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预算工委说明情况,预算工委可以采取调研、专题审议等方式进行监督。(二)市级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及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预算工委每年选取一至二项重点支出或重大投资项目,对资金管理使用、绩效情况开展跟踪监督。(三)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和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情况。(四)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及完成预算的措施。(五)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第二十四条市人大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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