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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有效预防校园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各行其道、方便师生的原则,凡在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学校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校园的交通安全实施日常管理、安全教育及校内交通纠纷的处理,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第二章校园交通设施与道路管理第四条凡进入校区行驶的
2、各种车辆(含非机动车)和行人,都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做到文明行车、文明礼让。第五条未经学校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第六条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违规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七条当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区时,保卫处工作人员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主动疏导交通,确保道路畅通,并及时将情况上报领导。第八条在校学生不得在校园内使用燃油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擅自使用燃油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给予记过处分,出现安全事故,加重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第九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包括非机动车),
3、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所有机动车辆均应限速行驶。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第十条校园道路禁止车辆逆向、超速行驶。机动车辆严禁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非机动车辆严禁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第十一条校内停车场、地下车库、停车点,由学校保卫处等管理部门设置标志,划定泊车位,进入学校的所有车辆应按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校园人行道、楼寓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第十二条学校办公楼地下车库为学校办公室专用停车场所,其它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第十三条校外非公务车辆严禁在校园内停
4、放。确需在校内停放的,须经保卫部门同意,并于进校前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按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第四章行人管理第十四条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第十五条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置第十六条校园道路交通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或拨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等待交警处理。第十七条对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应立即向所在地区公安交警部门报案。第六章违章处理第十八条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违章行驶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对于擅自占用校园道路或不按规定停车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初次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玻璃张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经教育不予纠正的,参照*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条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