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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拉煤客户车辆及矿用卡车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拉煤客户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二条进入矿内所有拉煤车辆及矿用卡车的安全管理由保卫科、安环科、煤炭加工部、生产技术科、地销科、经销商及外委施工单位按职责范围负主管、监管职责,确保车辆人员安全。第三条门岗外停车场、煤场停车场及地面联络道路上车辆的管理由保卫科负主管责任,安环科、销售公司及经销商负监管责任;煤场车辆的管理由银都公司、煤炭加工部负主管责任,保卫部、安环科、销售负监管责任;各责任单位每班要明确专人负责。第四条煤场回筛、倒运及采剥卡车的管理由银都公司负主管责任,煤炭加工部、安环科、保卫
2、科、生产技术科负监管责任。第三章管理办法第五条拉煤车司机入矿前,门岗给司机发放“客户车入矿安全须知”宣传单,并作必要的安全和环保警示教育和宣传。第六条车辆在门岗及门岗停车场、道路、煤场停车场停车期间,保卫部门负责上述场所的车辆秩序、司机等人员安全管理。第七条主管单位在日常管理时发现司机在停车场随意走动的,要及时进行安全提示,确有危险的要进行制止;对处理车辆故障的,责成司机在车辆四周10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态度野蛮、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及100-500元罚款或拒绝装车处理。第八条客户车辆在进入矿区装车前要对车体完好性进行检查并确认,保障在装车过程安全。第九条进入煤场排队待装车辆司机
3、必须等铲车停稳后再交装车票,交完票必须迅速离开回到车上;不允许拉煤司机在煤场逗留或检查车辆,对确需检查处理车辆的,必须经现场管理员同意并在现场管理员监护下进行;对确需下车查看块煤装车质量等事项的司机,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将其劝退至安全区域;铲车装车前必须先确认到拉煤司机安全后方可装车作业。第十条严禁司机私自上车码煤、撒盖篷布。若司机不听劝阻,自行上车码煤、撒盖篷布造成后果自行承担。第十一条直装车辆时严禁司机下车。第十二条对态度野蛮、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拒绝装车直至清退处理。第十三条煤场、翻煤平台、坑下、排土场卡车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煤炭加工部、安环科、生产技术科监管。第十四条翻煤平台、坑下采剥台阶坡顶坡底10米内、排土工作面100米内禁止随意停放车辆,人员下车随意走动。第四章要求及罚则第十五条各责任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车辆安全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做好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安环科应加强对各单位车辆安全管理职责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做好记录和台账档案。第十七条对安全意识淡薄,不落实车辆安全职责和车辆安全管理职责的个人和单位,属“三违”行为的按“三违”处罚规定进行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给与每次300IoOO元罚款,对重复出现不履职的单位和个人,加倍处罚,直至采取组织手段进行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矿安环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