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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纠纷处理方案一、处理原则1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2 .对医疗纠纷经过医学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中心不予赔偿。3 .对突发的重大医疗纠纷,由中心领导进行处理,同时上报区卫健局及派出所。二、处理程序1.临床发生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后,相关医务人员应立即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必须立即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到达现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中心领导汇报。4 .在患者家属情绪激动、人员众多、事态难以控制,保卫科制止无效的情况下,通知警方协助控制局面,做好稳定家属工作,维护好
2、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共同解决问题。5 .在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发生后,由中心办公室向区卫健局汇报。6 .对出现患者死亡且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及时告知尸检时限和尸检结论的时间等有关事项,正确引导死者家属同意对死者进行尸检.在接到尸检申请后,医务科应立即与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或家属要求的)具备资格的尸检机构取得联系,办好各种相应手续。7 .患者家属不同意对死者进行尸检的,必须在中心出具的有关申请单的“不同意尸检”栏目中签名,如患者家属拒不尸检也拒不签名,请第三方做证(如执勤警务人员)。8 .重大医疗纠纷中患方对医疗过程有重大争议时,医务科必须向患方告知如何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要时
3、可双方共同提起医疗事故鉴定。9 .办公室在接到医疗纠纷事件报告后,要迅速到达现场,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保护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10 对以下12种行为应当报请警方协助处理:(1)在医疗机构内摆设灵堂,举行各种形式的祭祀活动的;(2)胁迫医务人员索要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3)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4)故意损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财物的;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6)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冲击或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8)围堵医疗机构大门和诊疗场所,限制人员和车辆出入的;(9)抢夺尸体或拒不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社会法定停尸场所,陈尸要挟或抬尸游街闹事的;(10)抢夺、偷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以及患者和家属财物的;(11)患者符合出院条件,无理占据病床拒不出院的;(12)其他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且院方无法阻止的行为;出现以上行为,医疗机构应立即报警,由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