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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医学科不良医疗事件防范与报告制度I目的保障医疗安全,消除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隐患,持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II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重症医学科。III制度一、医疗不良事件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任何可能影响患者的诊疗结果、增加患者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二、建立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由科主任、护士长或指派专人登记发生医疗不良事件的经过、原因及后果,及时、准确,并及时组织讨论总结。三、凡发生医疗不良事件或可能是医疗不良事件,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报告。科主任及时向医务科或护理部报告。发生严重医疗不良事件后,应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医务科、院领导。对重大事故,应做好善后工作。当事人及科室填写医疗不良事件登记表。四、医疗不良事件报告的内容包括:科室名称;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重大医疗不良事件发生的时间、经过;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患方的要求。五、医疗不良事件发生后,如不及时(当即)汇报,或有意隐瞒,事后发现,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IV参考依据1.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2.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