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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药品管理制度为加强我镇院、村两级急救药品管理,保证临床急救药品的正常供应和使用,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要求各部门和相关科室严格执行。1、各药房、综合病房、预防接种室、注射室、各村医务室应设有急救药品专柜,应根据实际需要保存一定数量的基数,便于临床应急使用,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取用。2、各相关部门和科室应根据药品种类与性质(如针剂、内服、外用、剧毒药等)分别放置、定位存放,逐班交接,每日清点,保证备用状态,专人管理。3、定期检查药品质量,防止积压变质。如发生沉淀,变色,过期、药瓶标签与盒内药品不符,标签模糊或经涂改者不得使用。4、凡抢救药品,必须固定在抢救车上或设专用抽屉存放,定位存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5、抢救结束后,应及时清点、补齐药品,以备后用。急救对象开处非基本药物的急救药品时,应在处方的相应对方注明为急救药品。6、特殊药品,按有关规定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