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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内部风险控制评估及监督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财务管理,控制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个人贷记卡)。公务卡应当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院。第四条单位职工应在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内积极使用公务卡进行日常公务活动的支出,尽量减少现金的支出。第五条持有公务卡的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申请办理报销手续。第六条医院应积极执行市级预算单
2、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按照结算目录规定的项目进行公务卡支出业务。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I)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2)组织银行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加强宣传教育,促进持卡人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3)督促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4)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做好与公务卡相关的财务科理工作。(5)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第八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1)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安全问题。(2)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州财政局和财务科对公务
3、支出的监控管理。(3)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及时归还公务卡消费欠款。(4)遵守国家、州级关于公务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发卡行的具体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避免逾期欠款及损害单位和个人信用行为的发生。第九条财务部门的管理职责:(I)负责公务卡支付系统的日常维护,及时进行人员新增、调离、退休或账户信息变动等信息地更新维护。(2)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业务,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3)财务科严格依照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规定,控制公务卡报销范围,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提请报销
4、的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第三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十条医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联系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为职工办理公务卡,职工个人信息由本人如实向银行提供。严禁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公务卡。第十一条个人公务卡的开设根据在职工作人员确定办理,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个人不得开设多张公务卡。第十二条个人公务卡实行实名制,按“个人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的程序办理。第十三条财务科根据人事处提供的人员新增、变动的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单位职工填写公务卡申请表,并收集职工的相关证件复印件等,统一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第十四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持卡人根据发卡行的通知自行到银行领取公务卡。代
5、理银行根据银行卡管理相关规定,对发出公务卡进行授信,持卡人应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进行公务消费,属于私人消费支出,由持卡人自行还款并承担全部连带责任。第十五条持卡人员调动、离职、退休等情况的,必须经财务科确认无对公债权债务后,人事科方可给予办理变动手续。第十六条公务卡办理后,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单位不对其安全性负责。第十七条公务卡如有遗失或损毁的情况,持卡人应及时与发卡行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持卡人重新领取公务卡后,应及时将新公务卡信息维护进公务之家,并将卡片复印件交至财务科出纳备案。第十八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第四章公务卡结算范围第十九条医院要
6、控制现金使用,加强现金管理,对原使用现金支付的日常公务支出,改由职工使用公务卡结算。原来采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业务,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第二十条医院公务卡支出业务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等。第二十一条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方式后,属于下列情况的,仍可使用现金方式支付和结算。(1)发放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2)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金额在500元以下的零星公务支出。(3)确需采取现金方式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4)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劳务报酬。(5)其他特殊原因
7、和经医院财务科批准的其他项目。第五章公务卡支付管理第二十二条单位职工进行日常公务活动结算,严格按照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公务卡结算范围使用公务卡结算。凡目录列举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未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支出事项,也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消费,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说明情况并由其他相关人员签字证明且相关领导签字同意才能使用现金结算。第二十三条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后,应将消费凭据及发票保存完好,并及时履行报销审批程序。对于因个人在还
8、款日前不能及时报销造成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第二十四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可以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第二十五条在进行公务卡业务报销时,财务科对原始票据审核无误,且当持卡人履行完毕审批程序后,财务科应在还款日前及时还款。第六章公务卡报销管理第二十六条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办法、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第二十七条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填写报销汇总单,并附有关合法合规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POS签购单)进行报销。第二十八条对采用网络支付形式进行公务卡消费的,应将网银转账凭据打印出来。第二十九条财务
9、科在审核公务卡消费业务时,核对持卡人提供刷卡消费凭据(POS小票)、网银转账凭据、正规发票以及消费明细清单一致,并符合医院审批发生的经济业务。第三十条财务科审核无误后,由持卡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刷卡之日起的20日内(含节假日),到财务科报销。第三十一条在进行公务卡报销结算时,属于职工按规定进行的公务卡消费项目,可以进行公务卡转账结算,属于按相关规定给予的补助,转入职工个人借记卡。第三十二条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单位人员不得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上级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由财务科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务卡透支、公务卡延期还款对个人征信造成影响的由个人负责。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医院财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