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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子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 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以下 简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区城市执法 局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 定。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对行政执法部门实 施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
2、须经过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决定 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 不得作出决定。区城市执法局法制科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第四条本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一)行政许可 适用作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撤回 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其 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二)行政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中对公民个人处 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 款的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 适用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其他重大行政强制措施、重大行政强制执
3、行。(四)区政府以及区城管执法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按照局领导要求,除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非重大行政执法决 定也应进行法制审核。第五条 各部门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正式 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拟作出重大行政 处罚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法律依据、适用裁量基准、程序等文 字、音像材料)报送法制科进行法制审核。第六条法制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 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 本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第七条 法制科应当就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一)对执法决定的管辖权、执法主体资格、依据
4、、程序(包 括听证程序、陈述申辩程序)、理由、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 径告知等进行审核;(二)对于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对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 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 关等进行审核;(三)对于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还应当对是否具备执行条件、 执行主体、执行方式及时间等进行审核。(四)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第八条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案件经办 部门了解案情,经办部门应予配合,也可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第九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 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 提出同意的意见
5、。(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 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 予处罚意见;(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第十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审核机构留存归档, 一份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立卷归档。第十一条 各部门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第十二条 各部门对法制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 以提请法制科复核,也可以报请分管法制审核的负责人决定;法 制科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区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城市执 法系统咨询。第十三条对于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或者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 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施城子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