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的社会角色及功能定位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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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律师的社会角色及功能定位研究摘要:律师既是一种法律职业,也是一种社会角色,在经济持续发展的新时代下,对律师的社会角色和功能进行清晰定位,明确律师的职业内涵,能够帮助律师更高效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在分析律师社会角色及功能定位应然状态的基础上,探索其实然状况,并从重塑社会治理权,扩大经济参与的辐射面;重塑管理权,为社会经济规范发展提供“隐性支撑”;重塑立法权,促进法治社会有序建设;重塑参与权,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建议。关键词:中国律师;社会角色;功能定位;重塑引言律师职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职业,其出现和发展是经济不断进步及社会法治化建设日益推

2、进的标志。我国律师职业真正的起步发展是在1978年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律师的社会角色也在不断丰富并发挥更多的职能作用,但受到管理机制束缚、职业阻碍等因素影响,人们对律师的社会角色定位还不是十分清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发展。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律师是社会中的法律职业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代言人、法律经济人,同时也是法律文化人,其不仅仅为人们提供专业法律知识的咨询与服务,而且是促进社会理性化、法律理性化、社会团结,降低隔阂与冲突的“安全阀、缓冲器”,是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中国律师社会角色及功能定位的应然状态律师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主体,要想

3、使之发挥应有的功能作用,就需要对其角色定位进行明确。律师既非精英主义话语系统下的“天使”,也非民粹主义话语系统下的“魔鬼”,而是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的法律职业者,是推动社会经济和谐运转的主体。(一)律师是社会经济中的法律职业人法律职业人是律师在社会中最根本的角色,律师存在的最直接目的即为满足当事人在纠纷中对专业法律知识的需求及法律服务的需要。我国自改革开放后,社会经济实现了迅猛发展,但各类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增多,加之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贸易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也持续增加。法律问题的愈加专业化,更要求律师不断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从而推动社会经济运转,充分发挥自身作为法律职业人的功能作用。同时律师作

4、为法律专业人士,还可协助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合法、合理行政,为国家经济及社会秩序和谐运转贡献一份力量。(二)律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代言人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素养,肩负着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使命和责任,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社会核心价值观的代言人。律师的职业门槛相对较高,需要获得专业司法考试及各种笔试、面试等,要求从.业者不仅要具备专业深厚的理论知识,而且还要具备较强的逻辑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在具体工作中,律师要以专业的水准和法律知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守护礼、义、信,而在这个过程中不仅会向公众传递出公平、正义的理念,而且还可以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从而能够发挥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代言作用。(三

5、)律师是社会中的法律经济人从律师职业的源起来看,律师这一职业产生于自由经济或商品经济发达的时代,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不可避免带有一定的经济属性。按照我国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义,法律职业中的律师与其他职业最明显的区别即为律师所专属的服务性,律师唯一的收入来源即法律服务费。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发展之迅速,律师行业的整体收入也在不断增长,律师对国家的税收有着巨大贡献,也促进了国家经济发展。与此同时律师人脉资源的广泛性更能直接或间接促成大量的商业交易,拉动经济增长的同时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因而可见,律师是社会中的法律经济人。(四)律师是社会中的法律文化人法律的基底是文化,我国的法律有着显著的文化传统和民族

6、精神印记,因此律师也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法律文化代言人。作为当代中国律师,对文化尤其是法文化的传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是肩负向大众普及、传播法律知识和法律文化的重任;二是促进法文化的发展,引导法文化向正确方向延伸;三是影响法文化的内容,促进和拓展正向的法文化内涵。二、中国律师社会角色及功能定位的实然状况(一)以法律顾问身份协助公民处理经济纠纷协助公民处理法律事务是中国律师的主要职责之一,目前我国法律顾问主要包括五种类型,即政府法律顾问、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社会组织法律顾问、公民法律顾问,律师可以通过法律顾问的方式为公民提供不同类型的法律服务。马克思经典作品中曾说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

7、筑,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在社会经济日益发展过程中,人们的经济条件不断好转,人们越来越富裕,相互之间的经济交往也日益多样化,与此同时人与人之间的纠纷也更多,因此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需求也不断提升。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公民处理法律事务成为了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在实际纠纷处理中,律师不仅可以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进行维护,而且还能够帮助公民提升法治意识,促进社会法治化水平的提升。但受到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因素的影响,目前律师对公民的法律服务通常以“事后补救”为主,公民面对纠纷之后难以第一时间想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在事件发展到难以管控的地步之后才能想起法律,导致律师作用的发

8、挥不够超前。同时律师对公民法律事务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还局限于基础事务,在更高法律诉求上存在欠缺,仍需进一步提升基础服务的深度。(二)参与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转律师参与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转指的是,律师作为“经济服务者”以一种法律服务的方式参与社会经济运行,消除社会经济中的负面因素,为社会经济良性运转提供保障。社会经济是一个统称,包含社会各环节的运行及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律师在日常工作中要基于社会经济的一般运行规律和普遍运行逻辑,协助公民、企业等处理经济纠纷,消除社会向前进步的阻力,将法治化理念及法律规范传递给公众,这将会对社会经济良性运转带来强有力的推进作用。但律师辩护的实质性作用发挥还较为有限,律师角

9、色缺位问题还时有存在,部分地区出现了“形式辩护”的问题,基于社会经济持续运转的现实需要,依然有待强化律师的职业韧性,提升律师的职业规范性,更高质量地参与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转。(三)与立法机关共建合作平台参与立法我国是法治社会,立法是国家经济运行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律师参与立法是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之后的一种显著表现,近年来在我国经济持续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新型的律师参与立法形式,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律师协会或者律师事务所与地方人大常委会共建立法服务基地和立法调研基地。在基地中双方共同对立法工作进行调研、评估、分析,集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多种因素、公民的多方诉求,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目前我国各

10、地区已经形成了律师参与立法的有序氛围,在与立法机关有机合作中构建了完善的合作平台。但从客观层面来看,律师参与立法的方式还有限,且存在便利性不充分的现象,在参与方式上虽然构建了合作基地,但是对基地作用的发挥还较为狭窄,考虑到法律制度的出台多少会涉及或牵扯一些群众的预期利益或者既得利益,因此只在降低立法阻力的过程中,立法机关才会组织听证会或者研讨会,这导致律师参与研讨和立法的机会少。且目前大部分的听证会、研讨会等都在工作日召开,地点多半在于政府部门会议室,对于律师而言具有一定的不便性。三、中国律师社会角色及功能定位的使然分析(一)重塑社会治理权,扩大经济参与的辐射面通过重塑律师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力,

11、明确律师的社会角色定位,能够适当扩大律师参与经济运行的辐射面,对国家经济发展起到更直接的推动作用。首先,重塑调查取证权。调查令的出现虽有所改善,但在操作中受诸多因素限制,律师调查取证活动的实施并不便捷,需要对现有取证流程予以优化。规定律师可以直接调取和需向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范围,提高律师取证时效性,以及设定被调证方不予配合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细化相关程序。其次,适当扩大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刑事辩护律师的风险相对较高,加上权利保护不足,严重打击了律师做刑事案件的积极性。刑事案件社会影响大、更能向社会大众展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因此应当对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予以适当扩大,不再仅限于法庭辩护之时。

12、加强律师程序性辩护的权利以及会见当事人的权利,让社会大众真正感受到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最后,适当扩大律师的从业范围。为深入发挥律师的经济参与作用,对符合条件、具备较高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的律师适当提供行政、司法等就业岗位,使之服务于我国法治化建设深化改革过程中。(二)重塑管理权,为社会经济规范发展提供“隐性支撑”重塑律师管理权,站在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秩序稳定运行层面对律师职业进行规范化管理,能够深化律师职业与国家各行业的结合,使之发挥出“隐性支撑”作用,激发各行业规范发展的潜在力量。我国现行律师管理制度为双结合管理制度,即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协,、律所、律师进行主要监督和指导,律协对律所、律师

13、具有少部分监督管理权。虽然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分工不同,但实践中司法行政部门的权力要远远大于律协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自主管理权很容易被行政权所侵占进而产生异化,如果律师的角色地位并非基于职业本身而是由政府、行政部门通过规范进行授权,那么律师权利的保护就会受到严重的侵害或成为行政权的附庸,最终无法体现其真正的社会价值。面对这种情况,为促进律师社会价值的发挥,应重塑管理权,在现行双结合管理模式下由司法行政部门主导逐步过渡到以律协为主导的管理模式上。在司法行政部门把握大方向、主要发挥其监督作用的前提下,让律协拥有更多的自主管理权,这样不仅能让律师对律协有更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还能帮助律协的管理

14、人员结合律师现状设计出更切合实际的管理模式和规则,实现律师职业管理过程的规范化。而随着律师管理工作的口益规范,律师行业的发展将日益走向高效率、高融合性状态,在与各行业结合的同时激发其潜力,形成经济发展的潜在支撑力量。(三)重塑立法权,促进法治社会有序建设律师参与立法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一种表现,也是助力法治社会建设的一种重要途径,更是律师社会角色和功能发挥的有力彰显。目前虽然我国立法部门探索了很多种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包括论证会、听证会、调研会等,但对律师参与立法的影响并不显著。在目前互联网经济不断发展的新时代下,网络手段己经开始对法律制度和社会结构产生重要影响,人们可以随时利用网络途径交换身份信

15、息、进行即时交互、资源共享等,为律师参与立法、推动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利路径,因此要借助网络渠道重塑律师参与立法的权力,以互联网为依托赋予律师参与立法更强的便捷性,促进法治社会建设。例如,运用新媒体技术和智能互联网技术的“脱域”特性,创造新的参与方式,包括网络问政、视频会议、微信微博、电视辩论等;利用网络渠道搜集民意、分析民情,了解民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从立法参与和立法监督上拓展律师的立法参与深度。(四)重塑参与权,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在2016年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到“所有的人民团体、党政机关、国有

16、企事业单位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同时社会团体可以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此举为律师参与社会组织、事业单位运行提供了保障,能够使律师发挥自身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促进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的可持续运转,为良好营商环境建设打好基础保障。但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仍属于一种新兴事物,内部自我规制还面临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内部治理结构不完整、自我管理能力不强、运作信息混乱等。而通过在其中构建法律顾问制度,聘请专家组、律师、会计师等共同组成第三方服务机构,则可以从多方面精细化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帮助组织理清发展脉络,实现自我自治。止匕外,在对社会组织开展年度检查过程中,也要适当添加法律顾问有关的内容,聘请法律顾问进行等级评估,实现组织内部的和谐规范运转,促进良好营商环境的建设。四、结语中国律师不同于国外律师,无论在角色定位、功能发挥,抑或是在社会治理实践中,都有自身独特的地方。中国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国家发展中不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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