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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车辆管理规定(C)共2页FNC2203第1页第一条本公司的车辆是为公司公务专用的,私事非特别紧急未经行政线领导批准,不得征用公司车辆,但私事用车要适当收费。第二条原则上,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公务外出才予派车,其他人员外出濡有特殊情况并经其部门负责人同意,办公室核准以后才考虑派给。第三条各部门业务用车,事先有计划的,应填写派车单,填明用车人、用车事由、时间、地点等,交办公室统筹安排。凡事先未填写派车单,临时外出才要车的,用车不予保障。第四条业务用车需到市区外或连续用车两天以内的,一定要填写派车单,经总办主任批准后才能派给。连续用车两天以上的,须报行政副总批准后才能派给。第五条已配用摩托车
2、的员工外出公务,除确因业务需要并经批准外,不予派车。第六条车辆设专人保管。汽车的保管由总办指定司机负责,摩托车则由领用人作为直接责任人,保管人或责任人应爱惜车辆,注意车辆的保管、维修,防止车辆被盗或损坏。第七条公司各部购进的摩托车,总办应统一建立专门的摩托车档案,载明购车部门、时间、价格、车辆牌子、型号、用车部门、入户名称(姓名)、领用人等,以备查询。第八条摩托车的领用人应负责车辆的审检、维修,并及时购买车辆保险,否则,由此引起的罚款或车辆被扣油领用人负责。领用人不购车辆保险至车辆被盗无法索赔的,视车辆的新旧程序予经济赔偿,赔偿数额由总办汇同财务部配合审定。汽车的审检、维护、保险等油总办统一办
3、理。第九条摩托车的领用人及汽车的保管人,不得私自将车辆转借他人使用,更不得将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第十条车辆的维修,须由保管人书面请示,经总办核准后才能进行,重大检修项目,需经行政副总批准后才能进行。路途故障须就近修理的,事后要及时按上述程序补办手续。第十一条节假日的用车,除高层领导已定的专用车外,须经主管行政副总批准。其他车辆,要由总载办公室负责在节假前登记好公里数后,交保管人保管。节、假日后上班,总办管理人员要及时核准公里数。公里数超过合理范围的,视情给予2OO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给予扣发薪水直至辞退处理。I第十二条公司所有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工作关系需外借的,要经总办主任同FNC2203车辆管理规定(C)意,行政副总批准,并要填写借车登记表,载明借车事由、借车人所在单位、借车期限等,所借车辆交回时,需马上换保险锁。第十三条汽车要建立车辆档案,车辆档案内容包括:购买车辆的原始资料、行驶证、保险单、养路费、税单等行车必备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维修项目登记表,借车登记表以及司机资料等。第十四条司机、摩托车领用人、总办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违反上述规定的,处批评或5O元以上、2OO元以下罚款。多次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经济处罚直至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