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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民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及行政机关依法按章行使职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校取得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给予本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湖北民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第三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1.被取消入学资格的;2 .被退学处理的;3 .因违法违纪、违规而
2、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的。第四条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第五条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二章申诉处理委员会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该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15人组成。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 .受理学生申诉;2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3 .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4 .协助申诉人办理因不服申
3、诉复查决定,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5 .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于学生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正确实施。第三章申诉受理第九条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提出申诉时,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湖北民族学院学生申诉书,并按学校统一制
4、定的申诉书及其要求,准确填写。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原处理决定书(复印件)。有权申诉的申诉人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第十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做出:予以受理、暂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1 .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2 .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3 .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4 .申诉材料不齐,在申诉时限内没能补正的;5 .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的。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情况的申诉暂不受理1 .申诉材料不齐备的;2 .提出的书面申诉
5、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以上情况暂不受理的申诉,待申诉人补正后受理,其原申诉时限不变。第十三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第四章申诉的复查与复查决定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予以受理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回复申诉人。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时,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当提前告知申诉人。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复查。决定采取一般程序复查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
6、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第十七条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1 .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予以复查;2 .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3 .听取原处理部门领导、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4 .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5 .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情况,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第十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听取复查小组的书面复查报告,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讨论,并作出复查结论。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的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到会,其作出的申诉复查结论才能视为有效。
7、第十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1 .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过罚相当,应当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2 .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1)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过罚不相当的;(4)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所规定的处理程序的。第二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一种:1 .本人签收;2 .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时限七天)。第二十一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
8、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 .对申诉人的原处理单位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 .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 .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第二十二条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第五章申诉处理听证会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诉复查的调查可以采用听证方式进行。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和代理人同意。学生申诉处理听证会,应当按照以下听证的规定和程序组织。1
9、 .申诉处理委员会指定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2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3)询问听证参加人;(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3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4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5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
10、证纪律。6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7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8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第二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证会后,应及时召开会议,按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的学生申诉参照本规定执行,接受成人教育的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二C)O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湖北民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