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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医疗废物分类处置制度一、目的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保证医疗安全二、适用范围全院各科室三、依据1国务院令: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2卫生部: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3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2008四、内容1、按照HJ421-2008标准的相关规定,规范配置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利器盒等。各科室应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将废物分别放置于相应的包装袋或容器内,不得混合收集。2、各科室(部门)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分类弃置,装放量达3/4满时,医疗废物包装袋“鹅颈式”封扎,利器盒关闭后再加包装袋封口,盛装医疗废物
2、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粘贴中文标签,填写项目齐全。4、对收治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理。5、产妇分娩后的胎盘不存在携带传染病可能性的,可交由产妇自行处理;产妇自愿放弃本人胎盘的、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病理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6、医疗废物中的含有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在产生科室经过压力蒸汽灭菌处理,然后按照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7、批量的过期、淘汰、变质的废弃一般性药品,以及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由药剂科回收,报药监局统一处理。并登记保存备查。8、病理性
3、废液、毒液、批量的废化学试剂等化学性废物由资质专门部门处置。批量的含有汞的血压计,体温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9、医疗废物运送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及时收集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交接记录实施双签字,项目齐全,内容详实。10、使用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交由有资质的机构集中回收处置,并签订协议书。11、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12、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13、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输血器(袋)、注射器应将针头剪掉,针头按损伤性废物收集,一次性输液器、输血器(袋)、注射器按感染性废物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