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反复试用”劳动者.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警惕“反复试用”劳动者.docx(2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警惕“反复试用”劳动者毕业求职季正旺,有用人单位“套路”劳动者,通过反复试用”的方式少付工资,这样的行为并不合法。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母子公司共同试用劳动者的典型案例,用人单位被判支付工资差额。很多人都知道,大多数用人单位对于新招聘的员工,会设置一个试用期,在试用期期间,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或多或少要比正式员工差上那么一截。如果员工在试用期的工作表现无法达到用人单位的要求,还可能在试用期结束后不予入职。这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允许的,也是被大多数劳动者所接受的。但是新闻中的这名劳动者,却被这家公司利用试用期给“套路”了。这家用人单位先以子公司的名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而就在试用期到期前一天,这家公司要求劳动者辞职,然后跟这家子公司所属的母公司,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仍旧为6个月。这还不算,就在第二个试用期快结束的时候,该企业又以劳动者违反企业考勤管理制度为由,要把他开除。现实中,企业“套路”劳动者的现象并不少见,但是利用“反复试用”,最后再予以辞退的方式还比较少,所以更应警惕。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这家公司以母子公司”先后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反复试用”的做法,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现在正是大学生求职季,希望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对于这样的公司企业多加提防。一方面在投出简历的时候,要通过多种途径,多了解一下用人单位的口碑、信誉,以及以往是否发生过劳资纠纷;另一方面,在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要对试用期的时间加以关注,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延长试用期,或者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再次约定试用期时,要加以拒绝,不能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