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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为维护学生在校期间的正当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条学生认为学校的学籍处理、学生处分等学生处理行为侵犯合法权益,向学校提出申诉,要求学校进行复查的,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学生复查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对学生申诉事件进行复查;(三)审查申请复查的学生处理行为是否符合学校规定,拟定复查决定书;(四)对于违反规定的学生处理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第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
2、,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方便学生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学校有关规定的正确实施,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学生认为下列三种学生处理行为程序不正当、证据不充分、依据不明确、定性不准确、处理不适当的,可以依据本实施办法提出申诉,要求学校进行复查:(一)学校对本人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决定的;(二)学校对本人做出退学处理决定的;(S)学校对本人做出学生违纪处分决定的。第六条学生在接到学校有关学生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送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七条对于下列两种情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复查申请,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驳回学生复查申请:(一
3、)超过申诉期间提出复查申请的;(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复查条件的。第八条对于符合申诉时效、申诉范围和申诉条件的复查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后,根据下列情形做出复查决定:(一)学生处理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二)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结论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一是本人签收;二是按申诉人通讯地址邮寄(传真),并在校内公告栏内公告。第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十一条申诉期间学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