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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学采购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关于采购和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采购工作制度:第二条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采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第三条学校各处室在每年12月份根据需求制定下一年度采购预算,经学校内控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报采购办公室批准。第四条采购计划审批(1)各部门负责人根据采购预算,按规定时间上报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包括:资产需求原因、需求量、价格、金额,及同种资产库存数量。(2)采购计
2、划需经各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按工作流程实施。(3)采购手续应严格审批要求,首先由部门负责人向分管校长提出申请,分管校长报请校长审批,校长批准后的采购计划交后勤处备案。(4)后勤处根据批准的校内采购手续,填制项目管理申请书和采购申请表,经校长签字同意后,上报、财政主管部门职能部门批复后,报采购办公室。(5)需统一采购的,按采购办有关程序办理。(6)需学校自行采购的由申请采购的部门负责人组织至少两人采购,并签订合同。第五条采购完毕,由采购申请部门负责人和部门财产管理员会同后勤处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结算。第六条结算时供货单位须出具正规发票及供货明细,由采购申请部门财产管理员验货入库后,履行签字核销手续;核销时,须提供发票(签字完整,具体采购经办人必须签字)、采购申请表、合同,属固定资产的,须同时持固定资产增加凭证,否则不予核销。所有物品由财务室将按规定和分类纳入资产或低值易耗品帐目管理。第七条未尽事宜,由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