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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田间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措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本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能够顺利有效地实施,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应切实落实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要求各项工作的承担单位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尤其注意在合同中明确施工责任,并依法成立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单位,狠抓落实,联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和验收工作。-V组织领导和管理措施工程用地建设管理单位应成立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实施,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检查、验收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做到有机构、有人员、
2、组织健全、人员固定,保证水土保持方案与本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明确施工单位负责的水土保持责任范围,落实水土保持工程的实施,使水土保持工作设计落到实处,确保水土保持工作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规范性。二、落实设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条款“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本方案批复后,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在开发建设项目的后续设计中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主体工程出现重大设计变更,水土保持方案需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三、施工管理工程建设部门需制定专门的施工管理制度;划定施
3、工活动范围,严格控制和管理车辆机械的运行范围,不得随意行驶,任意碾压;在施工区出入口竖立保护地表和植被的警示牌,提醒作业人员;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占地,防止对地表的扰动范围扩大;对施工人员加强教育,保护地表和植被,施工过程中确需清除地表植被时,应尽量保留树木根系;注意施工及生活用火安全,防止因火灾烧毁地表植被;施工过程中要经常对防洪排涝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有效性。四、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0389号)的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建设监理制,监理机构应具有水土保持工程监理资质。该项目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应聘请注册水土保
4、持生态建设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监理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向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单位备案。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对水土保持设施的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提出质量评定意见,并将监理报告向省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理报告将作为水土保持设施专项评估及验收依据。五、水土保持监测本工程建设单位应要求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具有水利部水土保持乙级以上监测资质,要求监测单位根据本方案中的监测要求编制监测计划并实施。实施过程中,监测成果应定期向业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监测成果进行综合分析,验证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提交水土保持监测专项报告。六、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方案实施监督
5、机制是方案真正落到实处的有利保证。项目建设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成立的监督管理部门应有水土保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项目建设期间的施工、监理、监测等加强监督,保证水土保持方案高标准、高质量、按进度完成。七、水土保持竣工验收工程建成运行前,必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验收的内容、程序等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号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执
6、行。验收的重点是水土保持设施总体布局与防治分区是否科学合理、各项防治措施是否按设计实施以及水土流失措施的数量和质量,质量验收中应包括林草成活率、保存率,工程措施经汛期暴雨的考验情况等内容。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建有关工程并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可以罚款处理。八、水土保持设施后续管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或经营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运行。详细说明工程建设过程中,为确保水土保持方案顺利有效地实施所采取的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