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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股权相关法律实务讲义第一部分股权继承法律操作规范随着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和个人股东的不断增多,股权继承将成为不可回避的法律相关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系统、明确的关于“股权继承”的法律法规。涉及到这个相关问题的法律条文散见在公司法以及继承法若干部分。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一、股权继承的性质股权继承属于股权变动的一种形态,但与股权转让不同,股权继承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股权变动。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法定继承的情形下被继承人的死亡就使得继承人取得继承股权的权利,被继承人的死亡属于与继承人的意志无关的事件,所以此时属
2、于基于事件引起的股权变动。在遗嘱继承的情形下,则必须有立遗嘱的单方民事行为和立遗嘱人死亡的事件这两个法律事实才能够发生,所以此时属于基于单方民事行为和事件这一事实构成引发的股权变动。二、我国股权继承相关法律规定1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第(六)款规定,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的股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
3、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五)、(六)项的规定导致企业投资者变更的,如果企业其他投资者不同意继续经营,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终止原企业合同、章程。原企业合同、章程终止后,股权获得人有权参加清算委员会并分配清算后的企业剩余财产;如果股权获得人不同意继续经营,经企业其他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依照本规定将其股权转让给企业其他投资者或第三人。三、我国股权继承制度的几个注意相关问题(一)股权继承应符合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及其行动准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可以委托其中一个股东制作,但最后必须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而且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规定了严格
4、的程序,即在不损害股东利益、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不妨害公司法人的一致性原则下,先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议,再将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议通知其他股东,并召开股东(大)会,然后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才生效。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内部规章,被称为公司内部的小宪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因此,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应如何继承有规定的,在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继承应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来办理。这已为公司法七十六条所认可。章程可以规定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须经任何程序或须经其他严格程序才能成为公司股东;也可以规定股东死亡后其生前持有的股权由其他尚健在的股东购买,然
5、后由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权的财产利益,公司在健在股东之间继续存在;也可以规定公司在某一个特定股东或任何一个股东去世后公司解散等合适的内容。公司解散后,股权继承人有权参加清算委员会并分配清算后的企业剩余财产。(二)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股东去世之前与其他股东对公司股权如何继承有约定的。对这种约定,应该给予充分的尊重,只要没有明显的违法现象存在,就应认可其法律效力,即使公司法给出了某种解决方式,也应允许公司的股东通过事前的约定加以排除。这样,就可以很好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影响公司的稳定经营,也更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各股东的利益。(三)尊重继承人与公司原股东的意思表示股东之间事先没有约定,但去世股东
6、的继承人与其他股东就股权继承达成协议,对该协议,由于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该按该协议履行,但应以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为限。(四)参照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继承股权当股东之间事先没有约定,事后也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于各继承人原来并不是公司股东,虽然按公司法的规定他们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各继承人要想取得股东资格成为公司股东,应由他们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由尚健在的股东表决,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他们入股的,他们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否则,他们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不同意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的股东,应优先购买继承人本应继承的股份,再由继
7、承人继承财产利益,如果不购买即视为其同意继承人成为股东。这里应注意的一个相关问题是公司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相关技术以及产品扁利相关能力和人员素质等。只有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后,公司股权的价值才能体现或接近客观真实。同时,死亡股东的遗产还包括一些财产性债务,这些债务包括尚未缴纳的股金、追加出资、差额责任或遗留补缴责任等。对该股份所欠的支付责任,所有继承者都必须承担无条件的连带清偿责任。第二部分股权分割法律操作规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的日益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夫妻共同拥有的各类财产越来越丰富,夫妻共有财产在形态上呈现多
8、样性,股权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代表。随着夫妻离婚纠纷的增多,在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过程中对股权如何分割的争议也越来越多。下面我们探讨一下在夫妻身份关系消灭时如何分割夫妻共有股权相关问题。一、夫妻共有股权的形态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特定财产的个人所有制。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对制定于1980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婚姻法既规定了法定财产制,也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在二者的逻辑联系上,前者是基础,后者是补充。即在规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的同时,又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和特定财产的夫妻个人所有制,取消了夫妻个人财产经过一定期限就转化为夫
9、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凡是夫妻财产没有明确约定的,都适用法定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任何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夫妻个人所有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可以通过约定来排斥法定财产制的约束。由于股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所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双方没有另行约定,一方以夫妻共有的财产投资入股,所取得的股权当然为夫妻共有财产;即使是用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入股,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东的出资行为不可能使夫妻共有财产在性质上发生变化。股权为夫妻双方牺牲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换来的对价财产权,如果允许股东通过单方的出资行为改变共有财产的性质,则有违民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当然,股
10、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有其特殊性。第一,股权的价值在公司存续期间可能会不断发生变化,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股权的价值。对于夫妻共有财产中的股权,其升值所带来的利益,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其贬值所带来的损失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第二,股权中包含有股东依其身份对公司享有的人身上的权利,如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管控的权利,但此种权利不同于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有人以股权带有的社员权的性质和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书以及记名股票上登记的股东姓名为夫妻一方而否认股权的夫妻财产可共有性,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首先,股权带有的社员权性质不能排斥股权的可共有性,因为社员权并不是人身权,不带有人身专属
11、性,如公民合伙购买股票,则合伙人可共有社员权。其次,股权为财产权,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无特别约定,夫妻一方购置或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因此股权可以成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标的。第三,公司股东名册是用来约定股东和公司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它是公司向股东发出通知和确定股东的依据,公司可以依据股东名册向股东派发股息和红利,并以此对抗在一定条件下股东转让股权对公司的效力。但仅仅依据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是夫或妻一方的姓名就认定股权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股东名册上的登记不具有确权效力,股东名册不是确权证书,公司股东名册上的登记仅具有推定其为股东
12、的效力,如有其他证据,则可对它进行更正。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就规定,股东名册是公司必须和可以载明的资料的一个表面证据,法院有权对其进行修正。第四,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出资的证明,它本身不是权利凭证,股东转让出资不能仅仅依靠交付出资证明书来实现。出资证明书具有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效力,但它也只有表面证据的效力。第五,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的持有者被推定为股权的享有者,无记名股票可以依交付而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但股票是一种非设权证券,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不是由股票单独创设的,而是股份本身包含的权利
13、。股权的原始取得是由于股东认缴股款,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之时就享有的,只不过为了促进股权的流转,法律规定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股票这种有价证券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已,股票只是股权的表现形式。形式对合适的内容的表现通常是一致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时候,例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方以共有财产购置的房地产在办理产权登记时,以夫妻一方的名字登记,从形式上看该房地产归属于登记一方所有,而实质上该房地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我们不能仅仅根据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书和记名股票上的登记就否认其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可能性。它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书和记名股票是规范平等主体的公司与股东之
14、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是意思自治的产物,在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它不能对抗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二、夫妻共有财产的股权登记那如何看待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股权在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书和记名股票中只有一方姓名被登记的现象呢?我们认为作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股权,其权利客体只有一个,夫妻之间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股权。但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可以共同行使管理管控权,也可以由一方单独行使管理管控权。股东名册中只登记有夫或妻一方的姓名,可以被看作是夫或妻一方代理另一方行使对共有财产的管理管控权。由于夫妻之间存在的特殊的身份关系,夫妻之间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之需要,配偶
15、一方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被代理的他方对由此产生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尽管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股权,只有一方作为代表在对公司行使,即只有一方的姓名反映在公司股东名册等有关凭证之中,但行使权利的一方是根据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代理夫妻另一方共同行使对共有财产的管理管控权。因此,不能仅仅根据公司股东名册等有关凭证的登记就认定股权归夫妻一方所有。三、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有财产。据此很多人理解为夫妻双方以共有财产投资形成的股权,由于其具有社员权的性质,带有一定的人身性,因此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其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有财产。事实
16、上,股权只不过是其原共有财产的变形而已,它仍然为夫妻共有财产。这已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相关问题的解释(二)中予以明确。在夫妻身份关系消灭时,对夫妻共有股权到底应该怎样分割?在我国法律对该相关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应考虑根据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相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