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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间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2010年【1月【】日在【】签署:委托人(以下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居间人(以下称“乙方”):住所:身份证号:鉴于:甲方希望就第二代高温超导本次项目寻求合作投资方,鉴于乙方拥有较为广泛的人脉和资源,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向其推荐潜在投资方、并就甲方与该潜在投资方签署合资合同提供居间服务。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项下的居间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在本合同(包括叙文)中,除文义需另作解释外,下列词语只具如下意义:1.1.1 “工作日”指中国境内的银行开展对公业务的任何一日,但不包
2、括法定的节假日。1.1.2 日”指公历日。1.1.3 “元”指人民币元。1.1.4 “法律”,指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条例、地方性法规、能构成法律渊源的司法解释和判例。1.2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检索方便而设置,合同条款的具体合适的内容应当以条款的具体约定为准,而不应参考该标题进行解释。1.3 本合同中约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本合同所称的“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某日之前”不包括当日。1.4 在本合同中,当提及“一方”时,系指本合同委托人或居间人;当提及“双方”时,系指本合同委托人与居间
3、人。1.5 “本次项目”:指第二代高温超导本次项目;1.6 ”潜在投资方”:指甲方希望通过乙方寻求的、有意向投资本次项目并与甲方共同设立合资公司的出资方;1.7 “合资公司”:指甲方拟与潜在投资人共同设立的合资公司,该公司将从事第二代高温超导线材的商业化生产,暂定名称为:“新型线材相关技术有限公司”;1.8 本合同中“包括”一词应具有“包括但不限于”之义。第二条合同期限本居间合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于甲乙双方完全履行其义务后终止,或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被提前终止。第三条居间事项3.1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本次项目提供融资居间服务,所需资金总额为2亿元(大写贰亿元整)。乙方应向甲方
4、推荐潜在投资方、并为甲方约见潜在投资方的主要领导,促成潜在投资方与甲方签订合资合同并成立合资公司。3.2 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其向甲方推荐的潜在投资方的资信等基本情况,对此要求,乙方应予以协助。第四条酬金及支付方式4.1 工作费用4.1.1 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下居间服务的工作费用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以供乙方联络、约见潜在投资方等使用。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专门账户中。4.1.2 乙方指定的专门账户如下:开户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如本账户有变更,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4.2 居间服务费4.2.1 双方一致同意,若乙方推
5、荐的潜在投资方最终与甲方就本次项目达成合作意向,并出资与甲方共同成立合资公司,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共计2,000万元(大写贰仟万元)作为乙方的居间服务费。422双方同意,居间服务费的支付按下述进度进行:4.2.2.1 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2000万元(大写贰仟万元)居间服务费存入乙方指定的专门账户。4.2.2.2 在乙方为甲方约见潜在投资方副总及以上级别领导(以下称“主要领导”),且该主要领导口头承诺该潜在投资方将与甲方就本次项目进行合作后的【】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IOoO万元(大写壹仟万元)。4.2.2.3 在投资方与甲方就设立合资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资
6、合同后的【】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600万元(大写陆佰万元)。4.2.2.4在甲方与潜在投资方共同投资的合资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居间服务费400万元(大写肆佰万元)。该笔款项支付后,甲方即完全履行了对乙方的支付义务。4.3 若在甲方与潜在投资方就本次项目商谈合作的过程中,非因乙方的过错而导致该等商谈或合作无法继续,则双方同意,乙方无需向甲方返还甲方根据本合同条款约定已向乙方支付的工作费用和居间服务费。4.4 甲乙双方应缴税项(含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承担和缴纳。第五条权利义务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第三条
7、的约定,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其向甲方推荐的潜在投资方的资信等基本情况;(2)依照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工作费用和居间服务费;(3)在乙方提供居间服务期间,甲方不得与乙方推荐的潜在投资方私下进行协商、谈判或签署法律文件;(4)在乙方提供居间服务期间,甲方不得与乙方推荐的潜在投资方私下以其它公司、自然人身份进行谈判接触或签署法律文件。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照本合同规定按时向甲方收取工作费用和居间服务费;(2)严格按照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提供居间服务,并接受甲方监督。(3)非经甲方正式授权,乙方无权代表甲方与潜在投资方签署任何合同。第六条合同解除6.1 本合同于以下情况发生时得以解除:(1)
8、当事人就解除本合同协商一致;(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的目的时,任一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3) 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守约方发出书面催告后三十(30)日内仍未履行该义务,守约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4) 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守约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7.1 甲方未根据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工作费用或居间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7.2 在乙方提供居间服务期间,甲方与乙方推荐的潜在投资方私下进行协商、谈判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7.3 在乙方提供居间服务期间,甲方与乙方推荐的潜在投资方私下以其
9、它公司、自然人身份进行谈判接触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7.4 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与乙方推荐的潜在投资方私下以任何名义达成合资合同,甲方除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费外,还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0万元。7.5 一方根据本合同第6.1条第(3)、(4)款提前解除本合同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发生的经济损失。第八条保密8.1 本合同任何条款、及本合同所涉及的甲乙双方提供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本次项目的有关市场、相关技术资料,乙方提供的潜在投资方的公司信息、资料等),均属于应该保密的信息,任何一方均负有保密义务。8.2 除非下列情况,任何一
10、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得将所获得对方的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1)告知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3)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第九条不可抗力9.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其他天灾、战争、政变、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等因素。9.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合同双方应在协
11、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并达成书面合同。第十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应在争议一方提出协商请求的当日开始。如果争议在友好协商开始后30日内仍未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及变更11.1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后生效。11.2 本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合适的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签订书面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日期:年月曰乙方(居间人):签署日期:年月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