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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 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油在政 府宏观调控、保障区域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 理条例XX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XX省省级储备粮管理 办法和XX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 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 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本级县人民政府储备的 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 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以上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 粮;食
2、用油,是指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调和油等食用 植物油。第三条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 落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管理规范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 和费用。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粮权归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 政府或其授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油、不得调整质量等级、不得串换品 种、不得变更储存库点。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县 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 用等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 油的行政管理
3、,对县级储备粮油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县 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费用补贴、贷 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 县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县审计部门依法对县级储备粮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 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第六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 发行)负责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 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七条XX县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粮食 储备公司)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
4、负责县级储备粮 油贷款的统贷统还,并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 安全负责。县粮食储备公司除组织落实县级储备粮油收储、轮换、 销售、动用等具体任务以及县人民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外, 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县粮食储备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省、市、县有关政府储 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 县级储备粮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 资储备)部门、县财政部门备案。第二章收储、销售和轮换第八条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县 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拟 定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计划,会同县财政部门、市农 发行共同下达给县粮食储
5、备公司。县粮食储备公司根据下达的县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计 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和销售。根据粮食宏观调控和优化区域布局、品种结构等需要, 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市 农发行可以对县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计划进行调整。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油收储入库后,县粮食储备公司应 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供 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等,对收储的县级储备粮油数 量、质量、储存库点等进行审核,并报县发展和改革(粮食 和物资储备)部门进行确认。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 备)部门应当将确认结果抄送县财政部门、市农发行。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应当遵循保
6、持粮食市场稳 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 则。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均衡轮换,可以采取静态轮换或者自 主轮换等方式。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应当综合考虑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 储存品质应当保持宜存,储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在常规储存条件和储存品质保持宜存前提下,各储备品种的 储存年限(以生产时间计算),一般稻谷和玉米不超过3年, 小麦不超过5年,豆类不超过2年,成品粮油(含小包装) 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应在保质期到期之前进行轮换。除应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县级储备粮油月末实物库存 应不低于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县粮食储备公司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油的 品质情况、储存年限和相
7、关管理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提 出下一年度静态轮换的轮换计划,报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 物资储备)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县农发行同意后组织实施。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等需要,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 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 调整。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油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应当按 照轮换计划执行。对发现的不宜存县级储备粮油,应及时结 合年度轮换计划报请轮换。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4个月,经县发展和改 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原则 上不超过2个月。县粮食储备公司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 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等, 对轮
8、换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 储备)部门进行确认。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 门应当将确认结果抄送县财政部门、市农发行。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油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由县粮 食储备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和经营需要,自主确定轮换数量和 频率。第十四条 县粮食储备公司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油收储、 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轮换通过规范 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采取公开竞价交易方 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并做到全程 留痕备查,相关资料、凭证至少保留6年。第
9、十六条采用公开竞价或招标方式的县级储备粮油, 每批次公开竞价或招标的底价,由县粮食储备公司提出申请, 县财政部门根据粮食市场交易情况拟定交易底价,由县发展 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组织县粮食储备公司实施。第三章储存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油由县粮食储备公司储存,也可 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代储。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储备粮油可以实行县外异地储 存,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成品粮油不允 许县外异地储存。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油代储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粮油储备或粮油加工、粮油贸易3年(含)以上;(二)在规定的储存地,自有仓容规模符合县级储备粮 油承储
10、要求,仓库条件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要求以及县级储备粮油储存要求;(S)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 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油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 所,具备检测县级储备粮油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湿度、害 虫密度的条件;(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应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六)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和信誉良好,没有违法违规 经营记录以及粮油储存、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现擅自动 用、以陈顶新、以次充好、转圈粮等违反国家粮食流通政策 法规的行为;(七)仓储管理和安全生
11、产制度健全。选择县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全县粮食 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有利于县级储备粮油的布局优化和储 存安全,有利于降低储存成本、费用的原则,并通过招标等 方式进行。第十九条 代储企业确定后,由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 物资储备)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向其下达收储计划, 应当与代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 责任等事项。代储企业因承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其他原因退出 县级储备粮油承储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油的处理,由县 粮食储备公司提出方案,报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 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同意后执行。县级储备粮油代储管理的实施细则,由县发展和改革 (粮
12、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制定。第二十条 县粮食储备公司、代储企业储存县级储备粮 油,应当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国 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县级储备粮油业务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代储企业应当按照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 业务分开的原则,完善县级储备粮油运营管理制度,对政府 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业务实行分离,人员、实物、 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第二十二条 县粮食储备公司、代储企业应建立健全县 级储备粮油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粮油入库和出库检 验制度,并在储存期间定期开展粮油质量管控,每半年开展 逐货位检验不少于1次,保证县级储备粮油常规质量指标符 合国家和省
13、规定的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 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检验结果于 每年6月末、11月末前统一报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 备)部门。县级储备粮销售出库作为食品或用作食品生产的,县粮 食储备公司、代储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县粮食储备公司、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安 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油质量安全情况。质 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油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6年。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油入仓前,承储企业应对目标 承储仓房进行空仓验收,查验仓房及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完好。县级储备粮油中的原粮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 性质、权属、轮换方式等,成品
14、粮油应当按照不同权属、轮 换方式等,实行单独的仓房或腰间专仓储存,不得与其他粮 食混存。仓号一经确定,在储粮周期内不得变动。县级储备粮油应当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 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县级储备粮油账账相符, 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县粮食储备公司、代储企业应当在储存县级储备粮油的 专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喷涂县级储备粮油粮权标识,并在仓 内配备信息卡,标明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堆 位、生产日期、入库日期等内容。信息卡应随库存变化情况 同步更新。第二十四条 县粮食储备公司、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 县级储备粮油的防火、防盗、防洪和防风等安全管理制度, 并配备必要的
15、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监督本行政区域 内的地方储备承储单位做好县级储备粮油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 县粮食储备公司、代储企业发现县级储备 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如有政策性 贷款,还应同时报告市农发行。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油 仓储物流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油。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地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破坏 县级储备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 粮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查处。第二十七条 县粮食储备公司、代储企业应当大力推广 应用
16、适配的绿色储粮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配置环保先 进、防尘降噪的装卸、输送、清理设备,突出减损、降耗、 营养、保鲜等管理目标,提高储粮对环境友好程度和绿色生 态储粮水平,有效降低储备粮油储存过程中的品质损失和价 值损失,提升粮油储存安全水平和仓储环节效益;应当加强 粮库信息化建设,提高县级储备粮油信息收集、处理、共享、 存储、发布及粮情监测等技术水平,并按要求将数据和视频 等接入省粮库智能化管理平台,确保互联互通。第四章动用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 粮油:(一)本行政区域市场粮食供给明显紧张,或者市场粮 食价格出现异常波动;(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 动用政府储备粮应急的;(S)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