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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四上”企业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XX县统计工作,特制订XX县“四上” 企业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第二条 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执法法律、法 规和统计制度、发挥统计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信息、服务职 能。第三条各企业实行统计负责人制度,统计负责人对企 业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第四条 各企业必须设立统计机构和岗位,配备持有统 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统计人员,并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统计 网络。第五条各企业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县统计 部门提供统计报表资料,联网直报企业必须按网报规定的时 间完成网报工作。企业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 篡改统计数据。第六条 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与本企业
2、经营活动有 关的满足统计业务核算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原始文件等统 计基础资料,做到真实详细、完整配套,格式规范,统一编 号,分级管理,并装订成册。第七条 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企业统计台账,做到记录 及时、准确、完整,并规范管理。第八条 各企业要保持统计人员稳定,统计人员在调动 或离职时必须由能担当统计职责的人员接替,做好统计交接 工作,并报县统计局备案。第九条 各企业要配备统计设备,配备与统计工作要求 相适应的办公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等,并要有能满足 网报企业网上直报的网络。第十条 企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业务制度,按 时参加各种统计会议和统计专业培训,掌握统计、会计、计 算机应用等必备工作技能。第十一条 按统计法规定做好统计资料的手机整理、归 档保存工作。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自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数据质量 进行自查和抽查发现误差应及时向县统计局汇报,按规定进 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