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2013年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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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2013年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和省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陕政发【201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天保工程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采伐原则、方式(-)采伐原则1、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人工商品林采伐范围要严格限定在人工商品林内,严禁采伐天然林或人工公益林,严禁不利于生态保护的采伐、集材和更新方式。2、坚持按计划、采伐类型采伐的原则。各县(区)国有林场不得超过省厅下达的人工商品林采伐蓄积、出材量指标;集体林不得超过省厅下达的人工商品林采伐蓄积指

2、标。同时,各县(区)国有林场、集体林还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陕政发【2011】21号)中下达的人工商品采伐类型限额,实施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不能超计划、超采伐类型下达和实施采伐。国有、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指标年度有结余的,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3、坚持重点布局的原则。各县(区)要以提高森林质量和功能,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为目标,合理安排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对于下达的采伐计划,应优先保障人工中幼龄林抚育采伐指标。同时,可用于人工林病虫害木清理、采种基地疏伐和修建防火隔离带,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技术标准和作业规程。各采伐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照陕西省人工

3、商品林采伐各树种主伐年龄表确定(详见附表)。(-)采伐方式已达到成、过熟年龄的人工用材林可以实行小面积皆伐。除成、过熟刺槐林外,其余树种小面积皆伐伐块面积不得大于5h伐块间至少要留30-5O1.n宽的保留带。成、过熟刺槐林实行皆伐,严禁采用择伐方式进行采伐。幼林的透光抚育,要求郁闭度不低于0.9,采伐强度低于株数的40%或蓄积的30%;生长抚育要求郁闭度不低于0.8,采伐强度低于株数的30%或蓄积的20%o二、操作办法(-)林木采伐指标审批.集体林承包到户经营的,其采伐林木的申请,要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设置有乡镇林业站的县(区),林农可以向乡镇林业站提出申请,没有设置乡镇林业站的县(区),

4、林农可以直接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消其他各类中间申请审核环节。对集体林采伐指标的分配,实行“公示制度”和“阳光操作”,保障采伐指标分配公平、公开、公正。在林木采伐指标审批过程中,要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采伐审批的效率和服务质量。(二)采伐作业设计人工商品林采伐作业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森林采伐作业规程(1.Y/T1646-2005)、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原林业部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国有林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技术试行规程。中幼林抚育间伐要坚持留优伐劣的原则,实行打号伐木,坚决杜绝“拔大毛”等违规采伐行为。集体林承包到户经营的,其采伐应推行“调

5、查设计一卡式”的简易作业设计,以降低林农采伐作业成本。在采伐设计中,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按蓄积量单项设计控制管理,国有人工商品林采伐仍然按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设计控制管理。国有人工商品林的采伐作业由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承担。(三)采伐作业设计以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以及谁审核采伐作业设计谁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原则进行审批和发放采伐证并负责采伐验收。县属国有林场、集体林承包到户经营的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发放;市属国有林场采伐作业设计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发放。省属国有单位及煤炭系统采伐林木,由省林业厅审

6、批采伐作业设计和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四)采伐公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增加政策的透明度,让社会各界知晓人工商品林采伐政策,得到群众理解和支持。采伐国有林场的林木在林场场部公示,集体林承包到户经营的林木采伐在村委会的公示栏上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内容按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内容对伐块的地点、面积、蓄积、采伐方式进行公示。采伐结束后,市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验收单位应将采伐执行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五)伐区拨交国有林组织采伐以前,由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机关负责伐区拨交。伐区拨交必须做到林木所有者、采伐设计者、采伐者和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四到场,明确四址界线,填写伐区拨交单,经四方

7、签字后方可实施采伐。(六)实施采伐实施采伐时,必须凭证采伐,严禁超限额、超计划采伐。对于集体林承包到户经营的林木采伐,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实行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对于国有林,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检尺人员对国有林采伐全过程进行跟踪。检尺人员负责对每天采伐的林木进行检尺登记汇总,并要建立青山检尺台帐。当采伐面积达到伐块的80%时,暂停采伐,计算蓄积量、出材量,如果两项指标之一达到采伐证规定的数量时,必须立即停止采伐。(七)伐区验收和更新市属国有林场采伐后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验收,县属国有林场林木采伐后由县(区)级

8、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验收。主要验收实际采伐地点、面积、方式等是否与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相符,写出伐区验收报告,填写验收单,并由验收责任人签名负责。采用皆伐的地块,在采伐当年或次年6月底前必须完成迹地更新任务。刺槐林采伐迹地的更新采取侧根“断根”的方法,提高采伐迹地更新密度和质量。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要达到85%以上,三年后的保存率要达到80%以上。(A)木材经营许可和木材运输证核发木材经营者必须持有木材经营许可证才能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经营者必须在指定的地点组织收购,如违规购销木材,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经营资格。出省木材运输证由省、市两级核发,省内木材运输证由实施采伐的县(区)林业主管部

9、门核发。三、保障措施(-)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加强对采伐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管理,确保采伐工作有序进行。按照省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陕政发201121号)精神,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林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要建立县、乡(场)政府和林业部门双线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对在采伐过程中出现乱砍滥伐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监管工作省林业厅和国家林业局驻西安专员办成立检查督导组负责2013年人工商品林采伐前

10、期方案审查、中期采伐和后期检查验收的监督检查工作,以确保整个采伐工作的圆满完成。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一是成立采伐工作监管小组,负责对采伐工作监督管理,重点监督采伐证核发、采伐实施、木材运输、伐后更新四个环节,监管责任要落实到人。二是各市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按不少于3%的比例抽查对国有林采伐作业设计现地验证。凡抽查小班或伐块总个数的合格率达到95%的县,视为作业设计合格;合格率在85%95%的,要作补充调查设计;合格率在84%以下的,责成设计单位重新设计。三是市、县(区)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对国有林场的采伐更新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确保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顺利完成。附表:陕西省人工商品林采伐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陕西省人工商品林采伐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树种年龄(年)备注油松41马尾松41华山松41杨类21泡桐21杉木26刺槐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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