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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霞市监听告字(2020)9-1001霞浦县布兰卡咖啡馆(经营者:霍晋华):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经查明:你于2019年10月26日从霞浦县一家咖啡屋老板送货上门购进莫林香草风味糖浆1瓶,生产日期2016.3.28,保质期至2019.3.28;1883牌焦糖味糖浆1瓶,生产日期2015.3.2,保质期至2018.3.2;莫林柠檬草风味糖浆1瓶,生产日期2017.7.20,保质期至2019.1.19;淳御牌莱姆风味鸡尾酒
2、2瓶,生产日期2017.7.26,保质期至2019.1.25;新的柠檬浓缩水果饮料1瓶,生产日期2018.7.13,保质期12个月。你购进时上述食品均已过期,购进价均为50元/瓶。你于2019年11月1日将上述6瓶过期食品置于霞浦县布兰卡咖啡馆内的服务台货架上进行销售,售价均为100元/瓶。至案发时,上述6瓶食品均未售出,已被我局扣押。本案货值金额共600元,无违法所得。你在购进上述食品时未依法查看并保留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及进货凭证。以上违法事实,有我局依法检查你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对你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本案中,你共存在2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1:你采购上述产品时未查
3、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2: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4、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规定,拟对你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
5、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你涉案产品未销售,拟对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已过期的莫林香草风味糖浆(11./瓶)1瓶,1883牌焦糖味糖浆(11./瓶)1瓶,莫林柠檬草风味糖浆(70Om1./瓶)1瓶,淳御牌莱姆风味鸡尾酒(710m1.1./瓶)2瓶,新的柠檬浓缩水果饮料(8401./瓶)1瓶;二、罚款50000元。综上所述,本局拟对你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给予警
6、告;二、没收已过期的莫林香草风味糖浆(11./瓶)1瓶,1883牌焦糖味糖浆(11./瓶)1瓶,莫林柠檬草风味糖浆(70OnI1./瓶)1瓶,淳御牌莱姆风味鸡尾酒(71OnII1./瓶)2瓶,新的柠檬浓缩水果饮料(8401./瓶)1瓶;三、罚款5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自收到本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孔向明陈天赐联系电话: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