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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佛山境内(高明至机场部分)项目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高效推进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佛山境内(高明至机场部分)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征收目的为满足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佛山境内(高明至机场
2、部分)项目建设(以下简称“江机段二期”)。二、征收范围、面积、对象(一)征收范围:江机段二期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涉及的苗迳村民委员会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屋股份经济合作社、苗迳股份经济联合社;潭朗村民委员会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岗村民委员会茶地股份经济合作社、罗塘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具体以土地调查及勘测定界结果为准)。(二)征收面积: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约18.3959公顷,折合约275.9385亩(具体以征地红线为准)。(三)征收对象: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非住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三、征收人、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一)征收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二)征收部门:委托佛
3、山市高明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本项目征收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本项目征地拆迁相关工作。(三)征收实施单位:委托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人民政府作为本项目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四、土地、建(构)筑物补偿需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一)土地使用权证;(二)房屋所有权证;(三)房地产权证;(四)不动产权证;(五)其他权属证明材料。五、土地、建(构)筑物的面积认定(一)土地的分类与界定1 .有证土地是指具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土地。2 .历史用地是指没有权属证书(仅指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但具有土地所在地经联
4、社或村(居)委会出具历史用地证明材料且符合建设房屋的土地。3 .无证土地是指没有权属证书且没有土地所在地经联社或村(居)委会出具历史用地证明材料的土地。(二)建(构)筑物的类别1 .有证建(构)筑物是指通过合法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有房屋建设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手续(含有备案手续)的建(构)筑物。2 .历史建(构)筑物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书,但具有建(构)筑物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或村小组(经济社)出具证明材料的建(构)筑物。3 .无证建(构)筑物是指没有通过合法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没有房屋建设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手续且未经所在地村(居)或村小组确认的建(构)筑物。
5、(三)建(构)筑物面积的界定1.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等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房屋对应的土地用途以土地登记用途为准。4 .若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的,以登记簿登记面积为准;若对登记簿登记面积也有异议的,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按认定的面积计算。5 .属于本方案补偿对象,没有权属证载面积的,可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按实际测绘面积计算。六、征收地补偿方式及签约期限(一)本项目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二)征地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土地移交期限: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地上附着物签约期限: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
6、地上附着物搬迁腾地期限: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七、土地征收补偿(一)征收农用地水田、园地、鱼塘和未利用荒田地补偿标准为7万元/亩;山地(林地)补偿标准为6.49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 .涉及被征收鱼塘通过招投标租用的,按鱼塘未征收部分的面积乘投标合同约定的租金单价计算,给予被征收人补助一年鱼塘占用费;未通过招投标租用鱼塘的,按每年1500元/亩的价格补助一年占用费。2 .涉及被征收鱼塘的,按鱼塘未征收部分的面积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助1300元/亩鱼塘整理费。按照“谁整理、谁收益”的原则,拨付该鱼塘整理费至被征地经济合作社或者鱼塘承包者账户,即:如果原承包
7、者因本次征地而解除原承包经营合同的,由被征地经济合作社负责整理未征收鱼塘,鱼塘整理费由原出租经济合作社收取;如果被征地经济合作社与原鱼塘承包者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由该鱼塘承包者继续承包经营该鱼塘未征收部分的,承包者愿意负责整理未征收部份鱼塘的,则由原经济合作社与承包户签订鱼塘整理协议,依程序拨付该鱼塘整理费至鱼塘承包者。3 .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给予补偿。4 .因项目征收涉及征收红线范围内、外为同一权属地块,并因征收导致红线范围外用地丧失原使用功能的,经区、镇征收部门、项目业主单位确认,可予以征收,按照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补偿单价计算补偿。(二)有证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8、:由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且不低于农用地补偿标准。(三)无证事实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但已经填土的,并且现状已经有建筑物的,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有证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扣除农用地转用办证费后的金额。(四)土地已发生填土费用的,按30元/rtf补偿。(五)留用地安置实施方式:留用地安置不再实施实地留地,留用地指标转为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指标面积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总和(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计算,结合征地的实际情况,留用地指标转为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22万元/亩补偿。八、社会保障费按转发省人力资源
9、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的相关规定,确定被征地农民征地社保费标准及比例、总面积、总金额、分配方式等内容。九、建(构)筑物补偿(一)建(构)筑物补偿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视为建(构)筑物补偿申请人1.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投资人。2 .建(构)筑物出租后涉及加建、改建的其所有权人或投资人。3 .有相关资料可以证明其为建(构)筑物权属人。被征收建(构)筑物的补偿涉及不同申请人的,由申请人提交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需在测绘、评估时分别进行确认,经征
10、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现场核实。(二)建(构)筑物的类别1 .有证建筑物是指通过合法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有相关房屋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手续(含有备案手续)的建(构)筑物;历史物业需由所在地村(居)或村小组确认,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租赁合同等)。2 .无证建筑物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建(构)筑物。(三)建(构)筑物的补偿1 .被征拆的地上建筑物由有房地产评估资质评估机构根据测绘结果进行评估补偿含建(构)筑物、水电设施、装修等建设费用。有证建筑物以重置价补偿,无证建筑物按建安成本价给予补偿。2 .征地红线占压地上建筑物,原则上应当实施整体拆除。对征地红线外部分,被拆迁
11、人提出申请保留的,应提供保留部分建筑物的安全监测评估报告,在安全情况下可进行保留。3 .因项目征收涉及征收红线范围内、外为同一建(构)筑物,被征收人提出申请要求一并拆除超出红线范围建(构)筑物的,经区、镇征收部门、项目业主单位三方共同确认,可予以征收,按照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补偿单价计算补偿。十、搬迁补偿(一)搬迁补偿申请人1 .如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为同一主体的(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公司、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所有权人为搬迁补偿申请人。2 .如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合法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为不同主体的,存在如下情形
12、之一,可视为搬迁补偿申请人。(1)以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位置作为经营场所或合法证照登记场所的,且能提供未到期的租赁合同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2)以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作为储放物品或设备的,且能提供未到期的租赁合同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3)以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作为经营、储放物品或设备的,租赁合同虽到期但能提供场地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的搬迁补偿涉及不同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提交租赁合同或场地合法使用其他证明材料,需在测绘、评估时分别进行确认,经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现场核实。(二)搬迁补偿1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一般性设
13、备等可搬迁的,由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作搬迁评估,按搬迁直线距离为50公里以内的标准进行搬迁补助评估,按评估结果作为确定搬迁补偿标准。2 .生产线设备和特殊设备确实不可搬迁的,可根据实际损毁情况,由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作为补偿标准。3 .被征收人因配合征收工作进行临时搬迁而导致需要二次搬迁的,由补偿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相关单位核实,按不得超过第一次搬迁补助费的50%标准执行。(三)厂企临时租金补偿由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当时、当地的租金价格进行评估或厂企原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作为补偿依据,按拆迁面积乘以单价计算,补偿12个月。(四)因征拆而搬迁引起的企业停产停业利润
14、损失的补偿。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经营损失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般情况下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相关依据计算近三年内经营利润的月平均值作为补偿依据;在不能提供近三年内经营利润的月平均值作为补偿依据的,由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采用市场租金计价的方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标准。十一、租金补偿(一)在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前已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的,被征地后导致租金损失或承包费损失,按原合同约定或评估结果补偿给土地所有权人,补偿12个月。(二)在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前已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的,被征地后剩余租赁年限的租金损失或承包费损失,按评估结果补偿给第一手土地承租人或第一
15、手承包人。十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一)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采用搬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按附件1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参考表执行。(二)对补偿标准存在争议的或补偿标准中未涵盖的类别,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确认后作为补偿标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十三、其它补偿(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对征地红线外的边角地、夹心地、河涌及道路用地认定的,征地实施部门应组织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征收部门及相关部门现场核实,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权利人进行认定,并共同签字确认认定结果,认定结果须报征收部门备案,经项
16、目建设业主单位同意认定予以补偿的土地,一并征收。补偿标准按本项目同类型补偿价格标准进行计算补偿。(二)因本工程项目的征地及拆迁造成周边道路、水系以及各类市政设施和文娱体育设施受影响而需修复和建设的,经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三方共同核实确认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实施规划、设计、编制预算等相关工作,并按审定价的金额进行补偿。道路、水系设施按实物补偿,各类市政设施和文娱体育设施,征收实施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货币补偿或实物补偿。(三)因本项目建设造成被征收人的其它经济损失,由被征收人提供合法的依据,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十四、奖励办法(一)征地奖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在2023年7月31日前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