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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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增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广大消防救援指战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阵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针对消防救援队伍高负荷、高压力、高风险、24小时执勤备战模式的职业特点,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消防救援人员,是指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明确的管理指挥干部、专业

2、技术干部和消防员。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第四条消防救援大队保持与区党委、政府请示报告重大工作、重要信息的直报机制以及发文立户、独立参会、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等权限。第五条维持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管理模式,地方消防经费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实行财政预算单列,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消防救援队伍经费预算。财政应当将属本级保障范围内的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消防宣传、实战演练、战勤保障、消防信息化建设等重大项目纳入本级政府项目支出预算单列保障。第六条消防救援人员职业保障所

3、需经费除中央、省级财政负担部分外,财政应当将属本级保障范围内符合政策规定的津补贴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范围。落实好中央、省有关提高消防救援人员生活待遇的政策措施。全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纳入政府目标考评奖励范畴,奖励标准按照公务员同等标准执行。第七条消防救援人员按照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管理。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地方住房保障政策。第八条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参加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职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障待遇,参照公务员享受相应工伤待遇。第九条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待遇,严格落实国家依据消防救援工作特

4、点建立的伤亡附加保险制度。第十条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对消防救援人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向消防救助事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第十一条区级有关部门应当保护消防救援人员荣誉,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第十二条重大节日期间,将消防救援队伍纳入党委政府组织走访慰问对象,为入职、退出的消防救援人员举行迎送仪式,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将在职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退出消防救援人员名录载入地方志,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者勋章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由区政府组织人员送

5、奖到家,并根据表彰奖励等级情况给予相应物质奖励。倡导利用大型集会、广播视频、公益广告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消防救援人员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评定为烈士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按规定享有烈士家属的各种荣誉和待遇。第十三条入职2年以内的消防员,其家庭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后(不含辞退、开除),允许复工复职,并参照本单位相同岗位(工种)、工龄、专业技术等级(职业技能等级)的职工享受各项待遇;在职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

6、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在职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费用。第十四条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窗口,应当为消防救援人员提供优先服务,并张贴“消防救援人员优先”的标识。有条件的应给予专窗服务,设置优先通道。第十五条持有效证件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离)休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乘坐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第十六条消防救援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免费参观游览自然保护区、4A级以上旅游景区、公园等旅游区(点)和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免费到图书馆阅览图书,上述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

7、置设置免费标志牌。第十七条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鼓励志愿者参与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志愿服务,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向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提供服务,鼓励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免费播放消防救援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为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第十八条区卫生健康部门和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当联合协调指定当地三甲医院或有较好医疗设施、较好医疗水平和较强医疗救治能力的医院为消防救援人员定点救治医院,并与消防救援大队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按照“先救治、后办手续”的救治原则,优先安排初诊和抢救治疗,优先安排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参加会诊和救治,优先安排住院床位,优先保障紧急抢救临床用血和药品。

8、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紧急送治的伤员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先诊疗、后结算”的原则进行。第十九条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入学入托享受教育优先政策。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驻村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军队的教育优待标准执行;需在辖区内接受学前、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由消防部门统计在职在编的消防人员的适龄子女并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就读名单交区教育局进行统筹安排。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所在地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进入辖区内学校就读的,区教育局要综合考虑学校班额情况、学生学习情况和消防就业人员的意愿,统筹安排到有空

9、余学位的学校就读,并按程序及时办理转学手续。第二十条消防救援人员配偶就业、工作随调,由消防救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参照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细则,明确随队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随调程序及办法。第二十一条区人民政府对招录的大学生(含在校生)消防员,参照大学生参军入伍有关政策执行。将每年消防员招录前一个月定为“消防员招录宣传月”,各行业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广泛组织开展消防员招录宣传动员,推进消防员招录工作“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吸引广大优秀青年加入消防救援队伍。第二十二条达到工作年限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

10、职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消防救援队伍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因工负伤致残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旧伤复发时经认定可享受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聘用关系。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本级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提供免费服务。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职业保障事项,仍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制前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新出台综合性消防队伍相关保障办法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办法执行。本细则中参照现役军人优待政策的内容,依据实际情况同步调整完善。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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