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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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2023.04.15生效日期:2023.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桂政办发2023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着力提升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水平,为奋力开创新时代壮美广西建设新局面提供消防安全支撑,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2、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围绕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中心任务,建立健全基层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加强乡镇(街道)消防队伍建设,规范基层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夯实基层消防工作基础,推动基层抵御火灾能力显著增强,小火亡人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力争到2024年底,在乡镇(街道)普遍建设务实管用的基层消防力量;到2025年底,在全区基本建成体系完备、管理科学、运行有序、安全和谐的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体系。

3、二、工作任务(一)健全完善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责任体系。1 .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将消防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工作范畴,统筹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力量参与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自治区要强化政策保障,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文件,明确考评标准,加强督促指导和考核问效。市、县要强化对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统筹安排,编制乡镇(街道)消防工作权责事项和任务清单,厘清部门和基层的权责边界,建立建强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消防工作站等基层消防组织,探索开展基层消防委托执法等工作,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乡镇(街道)要加快建立主要负责同志

4、牵头负总责的消防工作组织架构,建立基层消防工作机制,推动职责落实到位。2 .强化行业消防监管责任。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明确本部门负责消防工作的内设机构,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责任。各级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宗教等部门,要强化源头监管,依法审批与核查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健全完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未明确行业管理部门的新兴行业领域,市、县人民政府要及时明确牵头部门,统筹落实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监管

5、,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位于偏远乡镇、城乡结合部的行业场所纳入消防安全监管范围。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行业消防安全报告制度,形成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对排查发现的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挂牌督办。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校外培训机构、快递分拣站、农家乐、旅游民宿、商铺、出租房等场地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3 .建立常态化基层火灾防控机制。市、县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评估,紧盯火灾事故多发、高发的区域和行业,制定和改进基层火灾防控措施,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中,针对性

6、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限期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做好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基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县、乡两级要统筹做好老旧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推进特色小镇、小微企业、易地搬迁安置点等区域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救援队站等建设和维护管理。对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要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多层级、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火灾风险分级分类管控措施。适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智慧城市、智慧社区系统平台和应用终端建设内容,加强雪亮工程、天网工程等公共视频监控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全面提升火灾防控预警监测能力。(二)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1 .加强乡镇(街道)消防

7、队伍建设。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等规范要求,可采取纳入事业编制、招聘合同制人员、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足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全面推进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主要负责本辖区灭火应急救援任务,参与防火监督、消防科普等工作。尚未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应组建兼职消防队,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单位建设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将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联勤联训、联战联调体系,加强对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和拉动演练,提

8、升乡镇(街道)消防队伍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2 .充实基层防火监督力量。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要求,加强县级以下基层消防力量建设,依托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立消防工作站,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小型场所实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尚未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可依托业务相近的机构,统筹实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支持其他基层力量共同参与防火巡查、隐患查改、消防科普等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基层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规范基层消防安全综合监管模式,协助乡镇(街道)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三)提升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能力。1 .健全基层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市、县人民

9、政府要明确乡镇(街道)承担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健全形势研判、会商研判、考核通报等机制,及时研究部署具有针对性的火灾防控措施,推动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基层派出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做好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负责统筹本辖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提高群众火灾自防自救能力。2 .推动消防监督执法权限下移。积极探索乡镇(街道)消防监督执法模式,支持县级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委托的方式,向负责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的机构下放消防监督执法权限。由取得执法

10、资格的人员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小型场所,以及个体工商户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相关场所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开展消防监督业务培训,推动基层切实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3 .充分发挥群防群治机制作用。要建立专群结合的消防工作模式,将消防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服务事项,明确网格员工作职责和考核办法,制定火灾隐患查处工作流程,细化工作清单,明确巡查人员、巡查对象、巡查内容等,常态化开展消防巡查和宣传工作,实行隐患整改闭环管理,确保一般隐患不出网格,实现消防工作有

11、人管、火灾隐患有人查、消防知识有人讲、初起火灾有人救。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业部门在消防工作中试行专家检查制度,引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组建多行业多领域的专家组,参与区域或行业消防安全治理,提升基层消防治理水平。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逐步建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机制,进一步推动社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支持和鼓励乡镇(街道)探索建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制度,鼓励群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举报投诉火灾隐患或提供线索,拓宽群众参与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渠道。4 .提升公民消

12、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落实专门场馆场地,配置体验器材,科学设置功能区域,实现知识性与趣味性、专业性和社会性有机结合。开展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提升工作,加强消防安全文化建设,深入开展消防安全科普工作,逐步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城乡科普教育、中小学生素质教育等范畴,推进消防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鼓励文艺工作者创作消防主题文艺作品,在基层文化活动中推广。积极引导各类媒体宣传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广泛传播消防安全常识,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强化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党中央和自治区机构改革以及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有关精神,层

13、层压实责任,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将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体系和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纳入本级机构改革重点任务,统筹部署、稳步推进。加强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二)落实经费保障。要强化县级财政对基层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保障,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以及自治区专职消防人员岗位设置和工资待遇保障有关规定,将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消防工作站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经费等基层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优化支出结构,科学合理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基层火灾防控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三)严格考核问效。要积极推动将消防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乡村振兴等重要工作的考核内容。对因基层消防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保障不到位等,导致发生人员死亡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将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责任。202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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