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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培训1(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合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
2、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一)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分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站长、法定代表人等。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
3、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3、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4、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暂时聘用的人员。(三)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员、危(Wei)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安全主任、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督导员及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或者巡查员等。1、安全主任是指具有一定安全生产
4、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主任证书的人员。凡参加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有关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免予参加相关培训,直接参加考核,考核合格的,由考核机构颁发中级安全主任证书。已获得广东省安全主任证书的人员视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危(Wei)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是指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的事业单位、或者委托的相关机构依法从事危(Wei)险化学品登记管理的工作人员。3、安全督导员是指各专业厅局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中对其系统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4、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5、员(或者巡查员)是指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配备的专职或者兼职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落实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不同岗位的特点,研究制订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计划。(二)依法选派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和考核;自主选择培训方式,组织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开展以下各类安全培训,包括:1、厂(矿)、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三级的岗前安全培训;2、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
6、新设备、新材料时,重新开展针对性的安全培训;非煤矿山、危(Wei)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实行岗前强制性安全培训,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三)检查和考核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的情况,并将安全培训的情况作为轮岗、聘用和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贯彻执行安全培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二)按照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负责组织实施。(三)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四)保证参加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依照国家或者省规定所需的培训学时,享有脱产学习时间以及脱产学习期间
7、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通过参加安全培训,获得安全知识、技能,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中作出突出贡献者,赋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六)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七)非煤矿山、危(Wei)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实施全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情况书面报所在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国家或者省规定所需的培训学时,获得脱产参加安全培训的学习时间。(二)在脱产参加安全培训期间,获得与本人在岗时同等的工资、奖
8、金和福利待遇。(三)在接受安全培训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要求仲裁。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安全培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服从本单位安全培训的统一安排,认真完成学习培训任务。(三)参加安全培训后,应运用获得的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为本单位服务。(四)接受本单位对本人参加安全培训完成情况的检查和考核。第三章安全培训机构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的建设必须按照“统筹规划,总量调控,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为目标。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安全培
9、训资质分四个等级。申请一级、二级安全培训资质,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办理。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颁发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应将国家培训资质证书的复印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申请三级安全培训资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师资配备状况和培训设施等条件依法进行受理和认定。申请四级安全培训资质,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受理和认定,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四级安全培训资质的申报程序,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照三级安全培训资质的申报程序办理。第十条安全评价机构不得对外从事安全培训业
10、务。第十一条鼓励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直属安全生产培训中心,独立建设或者与有关院校合作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培训基地。第十二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培训项目范围,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分别承担初级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驻粤中央企业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乙类(包括乙类)以下各危(Wei)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专项培训的培训工作。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或者巡查员)
11、;县属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厂(矿)、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工作,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开展的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工作和受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各类专项培训。第十三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二)有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要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员,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
12、核合格的专职教员。(五)有独立固定的培训场所,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可以租赁、租借其他单位,但租赁、租借期不得少于3年)。(六)申请特种作业培训的机构要拥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实操基地或者实习场所(可以租赁、租借其他单位,但租赁、租借期不得少于3年X特种作业培训机构的实操基地或者实习场所的设施、设备配备的评估标准另行制定)。(七)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二)有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
13、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要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员,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员。(五)有独立固定的培训场所,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可以租赁、租借其他单位,但租赁、租借期不得少于3年)。(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禁止培训机构租赁、租借下列房屋作为培训场所:(一)简易建造物。(二)危房。(三)从事正常教学的中小学校舍。(四)其他不适合培训教学的房屋和场所。第十六条申请三级安全培训资质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二
14、)安全培训机构章程。(三)申请单位的情况简介(见第十七条规定)。(四)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名称预核准证明材料和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五)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教员的情况汇总表、登记表(见附件2、附件3)。(六)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复印件。(七)管理人员、培训教员的学历证书、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社保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八)教学设备、仪器和图书的清单。(九)教室、图书资料室、实验室(含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宿舍等物业的房产证书和租赁合同复印件。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表格、文书的打印和复印件的大小统一使用A4
15、尺寸的纸张,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制作电子版软盘,由熟悉申请材料内容的人员一并送达。第十七条申请单位的情况简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培训机构名称、详细地址。(二)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师资的学历、技术职称的结构情况。(三)培训项目的设置。(四)内部管理制度:(1)教学管理制度;(2)培训教员岗位责任制度;(3)管理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责任制度;(4)培训档案管理制度;(5)学员管理制度;(6)教学设备、设施和器材维护管理制度;(7)特种作业培训实习安全操作规程;(8)后勤管理制度(包括住宿、就餐、交通服务、文体活动等);(9)财产和财务管理制度。第十八条申请程序:1、申请三级安全培训资质的单位应将培训机构资质申报材料报当地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或者由有关中介机构完成对申报单位的资质条件评估。评估合格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说明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知会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评估的有关专家和中介机构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九条安全培训机构礼聘专职教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原则上不少于三年。安全培训机构对已礼聘的专职教员因故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