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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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快推进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持续提升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许可含义)本办法所称的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是指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包括授权或者委托实施机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植物检疫机构、地方政府的承办部门等实施机关,以下简称林草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依法)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林业和草原活动的行为。第三条(许可原则

2、)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第四条(事项依据)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子项、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应当依照省政府发布的四川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或者国家林草局公告的林草行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主管部门不得自行设定行政许可,不得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

3、施行政许可。第五条(规定权限)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其他规范文件(以下简称上级规范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条件、实施程序,林草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其他条件和实施程序。上级规范文件未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进行明确的,林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明确,并提请有权机关制定相应法规、规章等。第六条事前事中事后职责划分)林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与地方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包括政务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明确行政许可的规定权、实施权(包括受理权、审查权、决定权、变更权、延续权、初审权等)、监督检查权(

4、包括检查被许可人权、撤回权、撤销权、注销权等)、相关处罚权(包括吊销权)等的职权划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等),推动行政许可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无缝衔接。第七条(回避情形)实施、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二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八条(实施机关的权限)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林草主管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依法由上级林草主管部门实施的,下级林草主管部门不得实施;由下级林草主管部门(包括自然保护地管理机

5、构、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的,上级林草主管部门不得实施。第九条(委托实施机关)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依法可以委托下级林草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以下简称受委托机关)实施。委托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将受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并按规定签订相应书面委托协议。委托林草主管部门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林草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出具、颁发的行政许可相关文书应当加盖委托林草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形成的过程性文件可以原机关名义分送和

6、归档。第十条(多层级实施机关)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上级林草主管部门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才降初步审查意见(包括不同意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及其理由)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林草主管部门。上级林草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下级林草主管部门出具不同意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后,申请人依照规定程序取消申请的,不再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书艮送上级林草主管部门。下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行政许可的受理权、审查权,可以作出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书。第十一条(均可实施机关)省级、市级、县级(

7、或者其中两级)林草主管部门依法均可独自实施的行政许可,按照便民和高效的原则,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实施,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林草主管部门实施。但是,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管理机构实施机关)依法由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依法设立了专门机构的,应当由其直接实施。没有设立专门机构的,由其直接管理的林草主管部门实施;直接管理机构未明确的,按照便民和高效的原则,由属地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实施,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林草主管部门实施。但是,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三条(实施平台)实施机关应当依照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受理办理要求,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

8、统一安排,进驻属地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实施机关应当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推行一网通办,除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人从事特定林草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第十五条(申请代理人)申请人可以委托编制有关申请材料的技术单位或者其他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书。委托代理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二)代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递交有关材料、收受法律文书、接受询问等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三)代理起止时间

9、。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委托代理书上签名;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委托代理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代理人为技术单位的,可以将委托代理书、委托编制协议合并。第十六条(申请主要渠道)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可以到实施机关公布的办理场所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实施机关指定终端提出。符合相关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相应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行政许可需要使用格式文本的,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机关免费提供。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第十七条(申请人一次申请

10、权利)对同一件事依法需要申请多个行政许可的,目依法可以由同一林草主管部门作为实施机关的,申请人可以向该实施机关一次申请。实施机关应当简化相关申请材料,归并相关实施程序。第十八象申请人法律权益)申请人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实施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十九条(申请人义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申请人可以自行编制可行性报告、影响评价报告等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也可以书面

11、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委托编制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特别是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的责任主体。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需要有关林草资源现状调查、影响评价等为依据的,现状调查、影响评价等结果应当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完成。第二十条(实施机关一般公示义务)实施机关应当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公场所等主动公示下列与办理行政许可相关的内容:(-)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表)示范文本及填写说明;(四)办理行政许可的操作流程、承办机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申请人要求实施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实施机关应当提供准确的说明和解

12、释。第二十一条(实施机关特殊公布义务)依法需要林草资源现状结论才能受理申请的行政许可,或者对涉及封育区、禁猎区、禁采区、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等特殊区域限制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提前商请有关机关确定资源现状、特定区域等,并依法即时公布或者商请有关机关公布。对有年度占用林地定额、年采伐限额、年度猎捕量限额或者受限于当地林草资源现状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一旦申请数量超过限制数量时,在确定当年无新增指标或者不能预先使用下年度指标等情形下,实施机关应当不再受理该类行政许可的申请,并即时公布。原则上不跨年度受理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申请。对涉及封育期、禁猎期、禁采期、森林防火期、森林高

13、火险期、草原防火期等特殊时段限制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照规定程序确定申请受理时段,并提前公布。第二节受理第二十二条(核实内容)实施机关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核实:(-)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三)申请时间是否在申请受理时段内;(四)申请数量是否在限额内;(五)申请人是否具有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六)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第二十三例处理情形一)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下列判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及其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三)申请

14、时间在申请受理时段外;(四)申请数量超过限额;(五)申请人具有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其中,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二十四条处理情形二)实施机关依法判定不属于第二十三条处理情形一)情形的,但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非实质性内容,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者盖印确认。第二十五条处理情形三)实施机关依法判定不属于第二十三短处理情形一)情形的,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材料仍

15、然不符合要求的,实施机关可以要求再次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的,实施机关应当退回全部申请材料。补正期限可以承诺办结期限为限。第二十六条(受理情形四)实施机关依法判定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时间在受理时段,申请数量在限额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第二十七条(受理结果规定)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不予受理、补正等通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或者委托林草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受理通知书应当注明承诺办结期限。第二十八条(受理分设情形)依法由各级政务中心综窗等统一受理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

16、当根据第二十二条(核实内容)与受理机关明确各自核实事项范围及相应职责。第三节审查第二十九条(审查启动规定)实施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的时间与申请材料的形成时间相隔六个月以上的,实施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的时效性进行核实,并可以要求申请人就申请材料的时效情况作出补充说明。第三十条(简易审查程序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依照规定程序承诺的,实施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第三十一条(一般审查程序核查程序规定)除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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