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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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阳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行政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鼓励全市干部职工攻坚破难、创先争优,根据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浙政发(2014)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行政奖励坚持注重实绩、从严掌握;坚持一事一奖,不重复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本细则适用于市政府对有关个人、集体实施的行政奖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和本细则规定做好相关工作。一、行政奖励的种类和条件(一)市政府实施的行政奖励由低到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L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2 .对作出

2、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行政奖励:L在数字化改革、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3 .在招商引资、优化营商环境、打造人才和科创高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4 .专项工作获国家、省级正向激励,争取到重大政策、资金支持,有力助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5 .在推动传统产业提升、支持企业发展,推动市场和制造升级,构建现代化数字经济体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6 .在创新社会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进文化繁荣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7 .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矛盾纠纷化解、平安建设等基层治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3、;8 .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见义勇为、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取得突出成绩的;9 .在其他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二、行政奖励审批程序(一)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推荐,提出奖励申报意见,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汇总后报市府办。申报材料包括东阳市行政奖励预申报表(附件3)及申报项目的依据。(二)市府办会同市委办、组织部、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进行会审,重点对申报依据、名额等进行核实。会审通过后,由市人力社保局通知相关申报单位组织实施。(S)申报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的,申报单位应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公检法等部门意见;申报对象为企业或其

4、工作人员的,申报单位应征求市场监管、税务、审计、公检法、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四)申报单位将拟奖励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采取适当方式在本单位或本地区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经市政府同意可不进行公示。(五)由主管部门向市人力社保局报送行政奖励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拟奖励对象的事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公示情况、奖励审批表(附件L2)等,事迹要求突出重点、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300字。(六)市人力社保局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市政府予以公布表彰。三、行政奖励的实施申请行政奖励实行预申报制度,一般一年评选一次,申报单位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人力

5、社保局进行申报,填写东阳市行政奖励预申报表。因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及时奖励的,采取一事一报一奖的办法。对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给予补助。对获得行政奖励的个人、集体,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牌)。个人奖励审批表应存入本人档案;集体奖励审批表应存入获奖单位文书档案。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按照下列标准颁发奖金:(一)集体嘉奖IOOoO元,集体记三等功20000元。(二)个人嘉奖1500元,个人记三等功3000元。集体奖励的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发放给个人。行政奖励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获得行政奖励的公务员,职级晋升年限可缩短半年。对获得行政奖励的

6、事业人员,管理职员晋升年限可缩短半年。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可优先考虑。同一年度或同一事由获得的多项奖励不能重复计算,晋升年限只能缩短半年。对已获得上级政府或其工作部门行政奖励的,市政府不再以同一事由进行重复奖励。四、行政奖励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行政奖励。撤销行政奖励,由原申报单位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视情形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不予公布。(一)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行政奖励的;(二)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奖励程序的;(S)获得荣誉称号后,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的,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撤销行政奖励的其他情形。必要时,市政府可以直接撤销行政奖励。奖励撤销后,由市政府收回证书(奖牌),撤销奖励决定存入本人或获奖单位文书档案,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视情形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五、其他事项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行政奖励,本市需推荐拟奖励集体或个人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国家、省、金华市对行政奖励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申报公务员年度考核嘉奖、记三等功的,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中组发(2008)2号)执行。本实施细则自年月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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