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法律规制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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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法律规制探析杨军【摘要】我国非婚同居现象的出现虽然晚于欧美,但发展极为迅速,己对传统的婚姻家庭构成了挑战,现实生活中由非婚同居引发的各种纠纷如财产分割相关问题等也愈发突显,亟需法院作出妥善处理,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也亟需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应当立足于现实,对非婚同居关系作出相关系统、全面的规定。本文通过借鉴其他国家有关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定,着重对非婚同居者之间的财产关系进行了探讨。【关键词】非婚同居;概念界定;财产关系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历史源远流长,但长期以来,尤其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却一直受到社会的抑制、道德的非难和法律的禁止。法律仅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对其产生的某些

2、后果加以调整。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由于非婚同居现象的大量增加并在世界范围内呈与日俱增的发展态势,一些西方国家开始改变其传统的态度,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调整。在当代西方国家,无论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如何,法律对非婚同居现象的调整已由限制、禁止转向维护和保护,从单一调整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转向全面调整这一社会关系上来。在我国,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着重大转变,非婚同居已经成为相当一部分人尤其是一些年轻人选择的生活方式。但长期以来,由于社会道德和法律等方面的原因,人们将婚姻视为是通向家庭和性生活的唯一合法桥梁,当事人如果要建立家庭和保有性生活,必须首先通过缔结

3、婚姻的方式才能实现。广大民众对非婚同居行为道德上的不认同,直接影响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乃至司法工作。现实生活中由非婚同居引发的各种纠纷如生育相关问题、财产分割相关问题、非婚生子女的地位、抚养、领养及其准正相关问题等,都亟需法院作出妥善处理,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也亟需法律保护。司法解释中仅有的几个零散规定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婚姻法应当立足于现实,对非婚同居关系作出相关系统、全面的规定。一、非婚同居的概念界定切张民安.非婚同居在同居配偶间的法律效力J中山大学学报,1999,(2).非婚同居现象始于始于古罗马上所称的“妹合”。在古罗马时期,法律规定采取一夫一妻制,同正派人的婚外关系要受到尤里

4、亚法的严厉惩处,但妹合则不受法律的惩罚。妹合是介于婚姻和私通之间的一种结合方式,是一种“无婚意的、同地位低下女子的同居,一般是同自己的被解放的女奴,也就是说同与之同居不构成奸淫的那类女子的共同生活。由于缺乏婚姻待遇,妍合同夫妻关系很容易区分。”妹居虽不是合法婚姻,但罗马法也赋予它一定的法律效力,法律也不制裁该种同居关系。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非婚同居虽然同罗马法上的妹居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它们毕竟有着本质的区别。我们现在所说的非婚同居具有以下特点:1、非婚同居是双方的合意。意思自治原则是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双方只对其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所作的决定负责,符合民法的基本理念,因而自由的合意是任

5、何民事关系不可或缺的前提。婚姻关系由于受到法律的规范和调整,双方当事人如果彼此不能适应而使婚姻关系解体时,除了向国家寻求协助外,当事人别无他法。尤其是在许多国家,离婚是一种高成本的行为,这为当事人选择自由度更大的生活方式提供了可能。现在,非婚同居已经成为人们理智和审慎地处理男女关系的一种方式。非婚同居关系完全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的一种家庭关系。2、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持续同居。共同生活意味着排除了短暂的偶合。同时,共同生活也意味着两性关系的长期性,在西方国家,两性关系持续的期间是认定构成非婚同居的要素之一,长期性的共同生活也使得双方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和义务。3、同居双方不以

6、结婚为目的。关于婚意的相关问题,学界有两种看法,一是认为非婚同居须是无婚意的结合,即“是男女双方在法律规定的时期内建立起共同体而无婚意的一种同居”,“双方当事人随建立了包括性生活在内的生活共同体,但并无成为夫妻和婚姻配偶的主观意愿”。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非婚同居就是指未缔结婚姻的同居,是指“无法律障碍的两性双方基于合意建立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54.龙斯荣罗马法要论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89.,张民安.非婚同居在同居配偶间的法律效力J中山大学学报,1999,(2).生活模式,双方是否具有结婚意图在所不论”。笔者赞成第

7、一种观点,在非婚同居的早期发展中,人们选择婚姻外同居主要是为了“试婚”,在决定正式婚姻前让双方有一段时间从各个方面去认识了解和适应对方,但非婚同居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男女共同生活体,既非婚姻家庭。因此,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并无结婚的主观意愿。4、非婚同居双方符合结婚的条件,不存在禁止的各种障碍,诸如须达到法定婚龄、无血缘关系和禁婚疾病等。根据上文所述非婚同居的特点,笔者试将非婚同居界定为,未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基于合意建立起生活共同体且无婚意的一种同居方式。二、我国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现状和必要性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尤其是90年代以来,由于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的加速以及人们观念的改变,中国婚

8、姻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化,这就是:中国婚姻正从稳定转向不稳定,离婚率呈逐年上95升趋势;婚姻外的同居现象逐渐增多,未婚先孕的人数也有增无减。中国非婚同居现象开始由隐性的地下日趋显性化。非婚同居虽然在我国尚未像国外那样形成一个阶层,但却是个不容忽视的相关问题。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规制是世界各国的一个立法趋势,不仅在于它的迅速发展,更在于对它的规制乃是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我国对“同居”相关问题正式规定是从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13日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为伴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开始的,至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相关问题的

9、解释(二)为止,呈现出两个方面的主要特点:1、对同居关系的表述,经历了一个丛“非法同居关系”到“同居关系”的变化过程。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为伴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非法同居一词的提出在学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相关问题的解释(一)中将婚姻法上禁止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除此之外的1秦志远.非婚同居法律规制比较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同居不再属于“非法”,也就是

10、说所有婚姻之外的同居关相关系统称为同居关系,只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才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至此也就正式取消了“非法同居”的提法。2、对于这种同居关系究竟应当采取何种态度,实践经历了一个从严肃处理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观念转化的过程。司法实践中,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人民法院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案件时,都一律判决予以解除。现在,立法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态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同居关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相关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

11、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该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时,除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种婚姻法明确禁止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非婚同居只有涉及到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的纠纷时法院才会受理。这一立法理由是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不是法律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而由此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相关问题才使法律调整的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人民法院仅受理有关非婚同居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相关问题。法律的态度随着我国非婚同居实际情况的发展而做出的这些转变是值得欣喜的,但值得注意

12、的是,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如何审理非婚同居者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相关问题,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从我国整个立法发展情况来看,我国法律对“同居关系”的规定仍然是保持较为严肃的态度,立法和司法尊重当事人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却忽略了对同居关系的探究,忽视了同居者之间彼此在感情上、经济上的互助关系,而这些关系正是构成家庭关系的主要内涵。结合我国实际来看,社会环境的宽容可能尚未达到赞同或支持非婚同居的程度,人们对其仍然普遍持谴责态度或起码是不认同态度,然而,如前文所述,非婚同居作为一种客观现象,非常普遍地存在于现实生活中,作为权利法和私法的民事立法,基于其赋予市民社会尽可能多

13、的自秦志远.非婚同居法律规制比较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相关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人民法院报,2003,12.由与权利、而非限制民事主体的行为和选择自由的基本价值理念,就更应当尊重事实。从现实而言,非婚同居是身份关系的结合,具有“事实在先”的特点,无论法律承认与否,这些身份关系都已经存在;而且这些身份关系都是非常具体的,联系着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很难从抽象的概念的权利体系中分离出来。因此,与其他法律领域相比,身份法律的关系是相当尊重具体事实的。我国的婚姻法也不能完全无视于非婚同居行为形成的事实关系,而应当

14、正视其存在,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公平妥善地解决各种纠纷,以稳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既然非婚同居的潮流我们不能阻挡,何不顺应这一潮流,进而将其因势利导,导向妥善解决相关问题的良性方向呢?非婚同居者合法的、正当的民事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不能因为道德上的非议而受到影响。人文关怀和对当事人选择自由的尊重是民法最为显著的根本价值理念,婚姻家庭法的私法性质也决定了我国的婚姻立法必须对非婚同居行为进行法律规制,而另一方面,婚姻法立法重点的转移又决定了我国在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当着重调整当事人的财产关系,以体现尊重当事人生活方式的选择自由和保护民事主体正当权益的兼顾和并重。对因非婚同居引发的

15、诸如财产、生育、彼此的责任等各种相关问题进行调整,并不意味着法律就赞同甚至鼓励这一生活方式,也不表明法律赋予了其等同于合法婚姻的效力,这仅仅说明法律力图妥善解决由此引发的种种纠纷。因此,在新的宪法修正案大力倡导“尊重人权”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婚姻法应当在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生活方式的选择自由的前提下,明确地规定解决非婚同居善后相关问题的有效对策,以便为当事人寻求法律保护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三、非婚同居者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婚姻关系中,婚姻的效力表现在双方配偶间,其主要方面有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在非婚同居方面,其效力主要在于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方面,很少有人身权方面的效力。当事人之所以选择非婚同

16、居其中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摆脱婚姻带来的配偶间以及亲属间的人身束缚,因此很少国家的立法在调整非婚,沙永梅.在事实与法律之间: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A.民商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0.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484.口我妻荣、有泉亨.日本民法亲属法M.北京:工商出版社,19966同居时赋予同居者以于婚姻配偶的人身关系,除非立法者想赋予非婚同居以婚姻同样的地位。一般说来,非婚同居配偶间的效力和非婚同居配偶与其非婚生子女间的效力是非婚同居效力的主要方面,而非婚同居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则是非婚同居效力的次要方面。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就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作出分析和探讨。(一)财产制长期以来,财产关系一直是各国立法对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的侧重点之一。我们通常将婚姻财产视为共同财产,采取共同共有的所有权模式,但在非婚同居者之间这种模式是否仍然有效,平等分割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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