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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假日安排员工值班的管理规定第一条法定节假日及工作日的非工作时间,各部门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工作范围内,应安排本本部门员工值班处理以下各项事务。1、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2、指挥监督保安人员及值勤工人。3、预防灾害、盗窃及其他危机事项。4、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5、企业交办的各项事宜。第二条值班时间规定如下。1、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下午六时起至次日八点。(上班时间止)2、法定节假日的上午8:30起至下午5:00止(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更)。夜班,下午5:00起至次日上午8:30止。第三条员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门编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员按时值班。并应在值日牌,写明值班员工的姓
2、名,悬挂于明显地方。第四条值班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场所连续执行任务,不得中途停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企业或工企业内所指定的地方食宿。第五条值班员工遇有事情发生可先进行处理,事后分别报告。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应立即呈报并请示主管领导办理。第六条值班员工收到信息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1、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可即时处理。2、非职权所及,视其性质立即联系有关部门负责人处理。3、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领导。第七条值班员工应将值班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具值班报告表,于交班时送主管领导转呈核查,报告表另定。第八条值班员工如遇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企业减少损失者,企业视其情节给予嘉奖。第九条值班员工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应给予记大过处分,因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从重论处。第十条值班员工因病和其他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他员工代理并呈准。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第十一条本企业员工值班可领取值班津贴,具体标准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