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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建充分就业城市工作成效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精神和市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创建充分就业城市”要求,助力全市小康社会建设,根据创建充分就业城市工作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原则(一)定量定性相结合。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和区直责任单位按照定量指标和定性目标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综合考核。(二)督查和奖惩相结合。根据考核结果分类进行排位,分别对按时高质量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或完成质量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按照年度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或扣分。(三)全面
2、客观、公开透明。考核指标遵循全面客观,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便于操作的原则。考核过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考核结果有理有据、不偏不倚、真实客观。第二章考核对象和内容第三条考核对象(一)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二)区属责任单位。第四条考核内容主要围绕创建充分就业城市工作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开展。第三章考核方式第五条考核按照日常统计报表、文字材料报送情况,年底实地综合检查和第三方机构评估相结合的形式开展。第四章考核评分标准第六条考核参照市级考核标准,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部分,考核最终得分由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得分之和确定,只有定性指标的,定性指标得分即为最终得分。第七条定量指标的考核评分严格
3、依据各单位报送的统计报表数据和区统计局数据计分;定性指标的考核评分按照专家评估计分。第五章组织实施第八条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时间是每年的12月21日至次年1月20日,由区创建充分就业城市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区创建充分就业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部分区创建充分就业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第九条区属部门的考核由区创建充分就业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督办督查局,根据各部门的统计报表数据、文字材料,结合目标任务和工作推进情况打分,并形成考评报告上报区创建充分就业城市领导小组;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的考核由区创建充分就业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区创建充
4、分就业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统计报表数据、文字材料、实地检查和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结合目标任务和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打分,并形成考评报告上报区创建充分就业城市领导小组。第十条区属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要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对照本单位目标责任,完成本单位的自查,就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成效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区创建充分就业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一条第三方评估。每年的12月21日至次年1月10日,由区创建充分就业城市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按照相关方评估办法,对创建充分就业城市工作成效进行评估打分。第六章考核结果运用第十二条创建充分就业城市工作列入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第十三条考核结果由区创建充分就业城市领导小组在全区范围内通报,并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四条奖惩措施。对考核连续三年靠前,特别是工作中有创新并取得实效的单位,在全区年度目标考核工作中给予表彰。对在创建充分就业城市工作中,职能职责履行不到位,特别是未能完成区创建充分就业城市领导小组下达的目标任务的单位,将由区创建充分就业城市领导小组商区督办督查局,按程序对主要责任人提请问责。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要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对所辖村(居)的考核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