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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键岗位轮换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局重要岗位轮岗交流工作,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增强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交流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轮换,是指局党组通过任免、调任、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对本局股级及以下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重点是负责干部人事、财务、出纳、物资采购、出入库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行政审批等事项的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及负责相关业务关键环节的干部。第三条干部岗位轮换必须从有利于工作、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角度出发。要坚持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和拟任职务任职条件,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2、第四条岗位轮换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承担。第五条轮岗交流的对象为下列人员:(一)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科室(单位)负责人原则上要进行岗位轮换。部分岗位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经局党组研究,可适当延长轮岗交流时间;(二)直接从事人、财、物管理等重要岗位的人员,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的,原则上需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部分岗位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经局党组研究,可适当延长轮岗交流时间;(三)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岗位轮换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缩短轮岗交流期限:(一)需要重点培养的;(二)已不适合在本岗位工作的;(三)因其他原因需要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暂缓轮换:(
3、一)临近办理退休手续或提任、任职不足2年的;(二)同一科室(单位)的正、副职,一般不同时轮换。其中一人已安排轮换的,另一人可暂缓。第八条轮岗交流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党组根据各干部、各岗位任职时长等具体情况,酝酿轮换初步意见;(二)办公室根据党组意见,草拟干部关键岗位轮换具体方案,报局党组审定;(三)分管人事工作领导与拟轮换人员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四)轮换人员做好工作、财、物交接。股级干部轮换还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第九条工作纪律:(一)关键岗位轮换必须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二)轮换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党组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其他处分。(三)轮换人员在接到通知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交接手续。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上级有关法规、制度、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