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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镇(村)个人房屋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县镇(村)个人房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规范镇(村)个人房屋的建设行为,促进城乡建设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XX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实施范围本规定所指个人房屋建设工程是指各镇人民政府辖区内(以下简称实施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个人房屋建设工程(县城管控区除外)。二、总
2、体要求(一)建设规划管控。加快实现镇、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全覆盖,建设规划应与土地利用、防震、防洪、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强化建设规划对镇(村)个人房屋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严格执行XX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镇(村)个人房屋建设的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管理,对镇(村)个人房屋建设选址、层数、层高等内容必须按照审批许可进行审核管控;合理避让自然灾害隐患点,特别是存在地震、洪涝、山体滑坡及地质条件不稳定等隐患的区域,确保镇(村)个人房屋建设选址安全;镇(村)个人房屋建设须能够和谐融入镇、村庄布局和景观。(二)房屋结构设计。镇(村)个人房屋设计须达到“强基础、有立柱、打圈梁、重质
3、量”的基本要求。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建议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三)施工主体。承接镇(村)个人房屋建设工程业务的建筑工匠应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应当选择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的建筑工匠来承接业务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建房户应与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质量安全责任。(四)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建立健全镇(村)个人房屋建设工程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管理员,有条件的镇还可以设置建设协管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镇(村)个人房屋建设工程实施技术指导和管理。应当选择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建筑工匠来承接业务范围内的建
4、设活动。(五)质量保证措施。1、基础工程,基槽(坑)按照施工图开挖完成后,镇(村)个人房屋建设工程管理机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槽,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施工。2、建筑材料,采购的钢材、水泥等主要建材,要有产品合格证明、出厂合格试验单,确保材料质量达标。3、施工管理,建房户、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匠必须按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六)施工安全措施。1、外墙脚手架:建筑高度24米(含24米)以下个人房屋建设工程,可采用双排竹脚手架,脚手架选材要有足够强度、刚度,架体和建筑物的连接应满足规范要求,架体内侧采用绿色安全网进行防护,搭设必须符合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
5、技术规范JGJ-254-2011的要求。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个人建筑,结合工程特点编制外墙脚手架施工方案,必须采用钢管搭设外墙脚手架,附墙件及钢笆网设置符合规范要求,架体内侧应采用绿色安全网进行防护,搭设必须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的要求。2、模板支撑系统:按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T62-2008的要求实施,优先采用钢管门架、扣件式、轮扣式等进行搭设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3、施工升降机械:优先采用施工升降机或井字架物料提升机,严禁使用简易卷扬机、报废机械等。4、高处作业:作业人员要戴好安全帽和安全带,对建筑物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尚未
6、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楼层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上线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卸料平台的侧边等要进行有效防护方可进行施工。5、临时施工用电:必须安装IOOA以上漏电保护开关装置,施工电缆不得以花线、铝线等代替,线路要按要求进行挂设或套管敷设,严禁乱拉乱接。施工机械实行“一箱、一机、一漏、一闸”的规定。(七)竣工验收。按XX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镇(村)个人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建房户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责任落实(一)建设主体责任。建房户承担个人房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其建设行为和建设房屋工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建房户应购买建
7、筑意外伤亡保险,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并签订的施工合同,按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管,确保自建房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相关部门责任。1、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对个人房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组织建筑工匠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农房建筑设计通用图集并无偿提供给建房户使用。2、压实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加强个人房屋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规划许可的审批,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日常巡查,真正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镇(村)个人房屋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三、法律责任(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服从执法人员现场管理。(二)各镇人民政府对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依法管制、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理,对因不听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四)本办法自2023年1月I日起正式实施,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