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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脉输注药品的一般原则(1)由于静脉注射给药起效迅速,作用强并且难以逆转,可能会给患者带来较大的风险,因此,应该遵循能够口服给药就不要注射给药的原则。(2)只有当患者的疾病状况不宜口服药品,或者疾病的治疗需要持续、恒定的血药浓度时,才可以采用静脉输注的方式给药。(3)一般而言,静脉输液中只能加入一种药品,溶液必须稳定,无物理和化学的配伍禁忌。如果需要加入两种药品,应该先加浓度较高者到输液中,充分混匀后,检查有无可见的配伍禁忌,再加入浓度较低的药品。(4)不应该将药品加入到血液制品、甘露醇或者碳酸氨钠溶液中。只有特殊组分的药品(如脂溶性维生素注射液)方可加入脂肪乳或氨基酸溶液中使用。(5)应用输液前应充分振摇混匀,并且检查有无不溶性颗粒。(6)给药期间应严格保证药液无菌,配制好的药液通常应在24小时内使用。(7)输液瓶上应注明患者的姓名、药品名称与剂量、给药日期与给药时间以及停药日期与停药时间。以上内容不应彩响患者阅读输液瓶上的标签内容。尽可能将使用过的输液器材保存一段时间备查。(8)在给药过程中应经常检查药液的状态,当出现浑浊、结晶、颜色改变或观测到其他发生相互作用或污染的迹象时,应及时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