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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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董事会、管理层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第三条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的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

2、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其他有关人员。第五条本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4、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同时,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六条若发生问责事项时,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问责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担任。第七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小组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小组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进行问责。第八条公

3、司内审部门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等人员的离任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裁办公会或董事会。出现第九条问责范围事项时,由问责小组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第三章问责范围第九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1、不能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2、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经董事会批准的工作计划或工作任务;3、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4、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秘密并造成公司损失;5、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6、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

4、大经济损失;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7、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8、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9、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的:10、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11、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5、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12、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13、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14、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15、依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应问责的其它事项。第四章问责形式及种类第十条种类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2、通报批评;3、留用察看;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5、解除劳动关系;6、赔偿损失;7、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等人员出现问责范围事项时,公司按第十条进行问责,同时可附带经济处

6、罚,处罚金额由总裁办公会或董事会视具体情况确定。第十二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第十三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具体情况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4、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6、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7、、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5、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6、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7、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第五章问责程序第十六条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十七条对公司董事、监事的问责,由问责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问责意见,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通过后进行问责,被问责人、关联董事或监事需回避。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8、;罢免职工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问责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问责意见,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进行问责,被问责人、关联董事需回避。对其他人员的问责,由问责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并按本制度规定进行问责。第十八条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第十九条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条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第二十一条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问责小组申请复核。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公司2010年4月8日制订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融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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