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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公司内部稽核审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促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与有效运行,维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第二章职责和范围第一条财务审计的职责是全面检查、监督、评价全公司范围内的财务和经营管理活动。强调事前审计,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第二条财务审计的范围一、财务核算情况:收入、成本的真实、完整性;往来核算的正确性、内部账项核对及调整的及时、准确性;涉税事项的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费用核算的正确性。二、预算执行情况:对各时段(月度、季度、年度)财务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2、以及对预算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三、财经纪律遵守情况: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公司相关财经纪律的遵守情况和执行力度。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运作:评价项目开发决策的科学性、经济性、可行性;项目计划制订的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项目实施成果的比较和分析。其中: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内容为:1、项目预算审计2、工程招议标程序审计3、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审计4、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审计5、甲供材料和设备的招标、采购、供应价格审计和结算程序审计6、工程进度款结算和支付执行情况审计7、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情况审计8、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资料准备和执行情况审计9、工
3、程移交手续审计五、其他重大事项的专项审计。第三章审计的方式第一条内部审计:由财务管理中心进行。第二条外部审计: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管理咨询公司等机构进行。第四章审计的程序第一条制订年度计划根据公司年度的工作重点,制订年度审计项目并制定工作计划。第二条制定审计方案根据年度总体审计计划,综合考虑各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后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范围、拟收集的审计证据、审计的时间安排以及在审计过程中需注意的事项。第三条送达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前,须提前三天向公司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经集团总裁(或总裁授权人)批示后可直接实施审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单位”为公司及公
4、司下属各职能部门、公司员工个人。审计通知书由财务管理中心总监签署意见,送总经理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单位,由被审计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签收。第四条财务审计工作实施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审计,并撰写审计底稿和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第五条撰写审计报告并征求意见审计人员根据证明材料和审计底稿撰写初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天内向财务管理中心出具书面意见:一、属事实不清或一般性的问题,由审计人员进一步查明事实后与被审计单位经办人协商
5、处理,协商不成的报财务管理中心总监与公司总经理协商处理。二、重大或原则问题,由财务管理中心直接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财务总监与公司总经理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集团总裁裁决。第六条审计决定执行的后续审计一、审计决定一经做出,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二、审计决定下达一个月以内,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执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公司总经理。第七条年度审计计划外的审计事项,须由申请审计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的形式报集团总裁(或总裁授权人)审批同意后实施。第八条有关工程审计事项代表财务管理中心按成本控制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第五章对被审计单位的要求第一条被
6、审计单位应无条件按照审计要求提供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审计有关的资料。第二条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工作,并接受相关问题的调查。第三条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它与财务收支等有关的资料。第四条审计结论一经确认,被审计单位相关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等资料应履行签字确认手续。第五条离任审计时,除对被审计人在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审计外,还需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的证照及函件等档案资料一并进行审计,并予以评价,遗失或造成损失的按照集团相关制度进行处理。第六章审计结论的汇报第一条审计机构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
7、、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审计报告,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第二条审计机构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并对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予以执行并反馈执行结果。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依据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议评估,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监事会应对此报告发表意见。第七章罚则第一条被审计单位和责任人违反财务和其它相关制度的行为,按照集团财务和其它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第二条被审计单位责任人因工作马虎,造成会计资料数据错误,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屡犯的,每次给予责任人200元的罚款。第三条凡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8、或者拒绝、阻碍审计者,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责任人500元的罚款。第四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不全,且拒绝补充资料的,每次给予责任人500元的罚款。第五条被审计单位弄虚作假,未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对责任人每次处以IOoO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人。第六条被审计单位和责任人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每次处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1000元的罚款。第七条审计人员徇私舞弊,为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IOOO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八条审计人员违反规定的审计程序操作,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的罚款。第九条审计人员违反审计规定,替被审计单位代行财务职责或其它职责的,给予责任人每次200元的罚款。第十条有违规违纪行为,财务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审计可参照相关的处罚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