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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遵章守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级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遵循“有章必循、违章必究”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第二章相关定义及标准第四条安全生产违章(以下简称违章)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施工方案等的行为。第五条根据违章行为的性质分为作业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一)作业性违章:指在施工、生产、检修等作业活动过程中,违反安全标准、操作规程、安全纪律、安全规定等人的不安全行为。(二)管理性违章:指未按照管理制度、方案、规程等进行管理,
2、违反标准编制方案、违规组织生产、冒险指挥作业、擅自改变方案、不组织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等管理违章行为。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反违章工作机制,健全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反违章工作。第七条安全质量环保部是反违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开展反违章工作,建立本单位违章信息数据库。工程管理部门、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反违章工作。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技术管理过程中的反违章工作。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要求,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第八条公司及各参建单位应明确职责,开展反违章工作,建立违章奖惩机制,负责日常违章行为查处,建立反违章工作台账。第四章基本管理流程及要求第九条安全质量环保部牵头组织制定
3、常见违章目录清单,清单应定期更新。常见作业性违章目录见附件1。常见管理性违章目录见附件2。第十条安全质量环保部每月应定期组织开展反违章工作;其他业务部门应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开展反违章工作。第十一条公司应通过安全生产月报及公司建立的其他信息报送渠道,每月如实、及时向上级报送反违章工作情况。第十二条安全质量环保部应每季度对违章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通报违章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第十三条公司对违章单位或人员采用警告、教育、罚款、停工整顿、清退、约谈等一种或多种形式进行处理。第五章检查与考核奖惩第十四条公司对积极开展反违章活动的单位和在反违章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对不按规定要求开展反违章工作
4、,施工现场违章现象多发频发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第十五条违章行为情节轻微的,采取警告、教育、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罚。违章行为情节严重的,采取罚款、停工、清退等方式进行处罚。对因违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经济处罚参考如下:(一)对本单位违章行为的经济处罚:1.情节轻微的,给予主要违章者200元罚款;次要违章者100元罚款;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100元罚款。2 .情节严重的,给予主要违章者800元罚款;次要违章者处600元罚款;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处400元罚款。3 .对1个月内连续发现违章2次,一年内连续发现违章3次者,按照违章类别分别给予2倍的罚款。(二)对
5、合同相关方违章行为的经济处罚,依据合同(协议)和履约评价等进行处罚。第十六条公司设立反违章举报电话:XXX,受理安全生产违章举报和投诉。经查实,举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见作业性违章目录序号常见作业性违章行为情形检查情况1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帽、耳塞、防尘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2高处作业未按要求系安全带。3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4有职业禁忌症的却从事相关工作。5未走安全通道,攀爬护栏、脚手架等。6未经审批从事危险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等)。7安全监护人员在监护期间从事其
6、他作业。8将头、手靠近机器、设备正在旋转的部件。9作业期间玩手机。10高处直接向下抛掷物件、工器具等。11在禁烟、禁火区域抽烟。12在未停电并挂标志牌下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13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或拆除电气设备接地装置等。14在电线、电缆上挂晒衣服及其他物品等。15坐在危险部位(电源箱、电焊机、电机等用电设备、未支护边坡的坡脚底等)休息。16使用不合格或超过检测周期的电(动)工器具等,或使用破损的插头、插座、电源线、电源箱等。17监控异常时,未经现场检查确认,冒险作业。18违反交通规则驾驶车辆。19用挖掘机、装载机进行吊装作业或吊运物件、设备等。20皮卡、大货等车辆存在人货混装现象。21起重吊
7、装违反“十不吊”规定。22未经许可,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停用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23站立(穿行)危险区域(站在起吊的物件下等)。24在已经出现险情,不能确保安全的条件下继续作业或抢险。25未按规定填写运行、维保及交接班记录。26不按规范作业(如土方开挖从下至上、基坑先挖后支等)。27擅自改变施工方案(如擅自改变脚手架步距等)。常见管理性违章目录序号管理性违章行为人常见管理性违章行为情形检查情况1安全第一责任人未配备满足法规、上级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2重要时段未在施工现场履职。3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危大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4发现险情或事故时,未立即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5危险性较
8、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重要工序、节点未落实领导带班。6未按规定为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7使用无资质或资质不合格的承(分)包队伍。8违反客观规律,盲目开展生产经营活动。9安全生产投入不到位。10技术、资源危大工程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11保障体系人员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1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未按专家意见修订专项施工方案;未对修订后的专项施工方案重新履行审批程序。13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进行交底,或交底不规范。14未检查方案的有效性、适用性。15工器具、
9、安全用具未按规定作定期检验,在无检验资料情况下继续使用。16特种设备未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17擅自启用查封或报废的设备;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工艺、设备进行生产。18安排或默许无特种设备作业资格的人员上岗。19生产实施体系人员危大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擅自组织施工。20擅自变更施工方案、不按方案施工。21危险性较大的起重、有限空间等作业未执行审批制度。22未采取或擅自变更安全技术措施,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指挥生产。23指派不具备操作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作业人员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或指派身体状况不适应本工种要求的人员上岗。24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冒险组织生产。25生产实施
10、体系人员在人员密集超过9人的作业场所,未进行重点监控,且未采取有针对性的空间物理隔离措施或未落实专项的风险控制措施。26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仍强令或默许生产。27发生工伤事故,未吸取教训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仍强令冒险作业。28六级及以上大风、雷电、大雨、大雾、大雪等天气进行高处作业、超重作业、挂(吊)篮施工、水面作业等,未指令停止施工生产。29在特殊季节(雨季、冬季、持续高温)、恶劣自然条件下,未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施工安全。30班组未开展三工活动。31生产实施体系人员施工现场、交通路口不按规定设置警示牌。32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未履行审批程序;未安排监护人员。33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条件确认。34对有事故隐患、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失灵的设备,强行安排生产。35人员身体素质不符合职业健康要求,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上岗。36超能力、超负荷、超定员组织生产。37安全监督体系人员未对各管理体系安全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38未按规定对新入场、复工、换岗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39默许未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的员工上岗作业。40无证上岗,无现场巡查记录和监察日志。41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42对违章未予以制止或制止不力,致使违章现象重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