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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公正、公开、 科学、效率地审定林木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 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等有 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审定活动,适 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品种分主要林木品种和非主要 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种子园种子、母树 林种子、优良种源区的种子等。主要林木品种是指依据种子法第九十条确定的主 要林木的品种。非主要林木品种是指主要林木以外其他涉 林植物的品种。第四条实行林木品种审定制度。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 当通
2、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未经审定的品种,不得作为 林木良种推广、销售。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国家级或省级林 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林木品种。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六条安徽省林业局设立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负 责安徽省级林草品种审定工作。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 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第七条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负责 林草品种审定的组织和结论公布工作。主任委员会设主任委 员1名,副主任委员8-10名。第八条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以下简称 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省林木种苗总站,具体承担省林草品 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
3、1名,副秘书长 1-2 名。第九条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按照林草品种用途,设 立用材林和防护林、经济林和能源林、观赏植物、草品种(含 湿地植物)四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承担相应品种的初审工作。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若干名。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委员应当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十条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审定工作需要,聘任临时 委员,临时委员的比例不得超过专业委员会参加委员总数的 30 %o第十一条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 可以连任。委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宜继续履职者,由委员本 人或者秘书处提出申请,经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予 以
4、更换。第十二条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职 责、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由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工作规 则规定。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十三条申请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应当在国家依法公 布的主要林木目录范围内。申请审定的非主要林木品种应当 体现安徽特色、生产所需、质量优先、从严控制原则。同一林木品种不能同时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审定。第十四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向省林 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 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二)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者种子生产基地生产 的种子;(三)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四)引种驯化成功的林木
5、及其优良种源、家系、无性 系和品种。第十五条提出林木品种审定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省 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表或非主要林木品种审定 申请表。(二)林木品种选育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树种名称、 品种类型、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过程、区域试验规 模与结果、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品种特性、繁殖栽培 技术要点、主要缺陷、主要用途、抗性、适宜种植范围等, 同时提出拟定的品种名称;以品质、特殊使用价值等作为主 要申报理由的,应当对品质、特殊使用价值作出详细说明并 提供相关检测数据;以非主要林木品种申报的,还应当对其 安徽特色和生产所需等品种选育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
6、说明。(三)品种及无性系应当对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进 行详细描述。如进行过DUS测试,可提供特异性、一致性、 稳定性报告。并说明测试单位、起始时间、地点、近似品种、 所依据的测试指南名称及申报品种和近似品种在哪些性状 上存在差异。(四)区域(引种)试验结果证明表。同时还应当提供 省内不少于3个在生态上具有明显差异或不同设区市的区域 试验点数据。(五)林木品种特征(叶、茎、根、花、果实、种子、 整株植物、试验林分)的图像资料或者图谱。观赏植物提供 的花、果、叶等照片,应连同标准色卡一同拍摄,数量不少 于9张。(六)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涉及品质或抗逆性状检测的,还应 提供合法
7、有效的检测报告。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属转基因品种的,还应提供转基因 林木安全证书复印件。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认定的,还应提供认定的林 木良种证书复印件。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经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需提供 品种权证书复印件。第十六条林木品种选育人应当自愿向省林草品种审定 委员会提出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各类林木良种基地生产的种 子,由其建设单位作为申请人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清楚,选育的品种、家系、无性系由选育单位 或选育人作为申请人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不申请审定的 林木品种,可以根据与选育人签订的协议,直接向省林草品 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
8、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 的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作为申请人提 出审定申请。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为省外不同生态区引进的林木良 种,若申请人与原选育人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原选育人的委 托书。外省区单位或个人在安徽省内选育、试验的林木品种, 可以提出审定申请。联合申报的,还应提交各申请人共同签订的联合申报协 议,由第一申请人负责提出审定申请。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还应附具有法人资 格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书。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的,可 附相应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向省林草品种 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6月1日后提出申请的,不
9、列入 本年度审定范围。第十八条 秘书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十五条规定予以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 人限期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 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 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四)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第十九条受理的申报材料,秘书处应当按照程序组织 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或者要求 申请人介绍选育过程、区域试验、品质鉴
10、定等有关情况,对 品种和无性系开展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现场查定,并 提交现场查定意见书。第二十条 已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通过区域试验扩大 适宜种植范围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相应的适宜种植范围重新 申请审定。第二十一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审定 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申报材料中有虚构选育过程的;(二)申报材料中有伪造试验数据或检测报告行为的; (三)区域试验结果证明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四)其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第四章审定和公告第二十二条 林木品种审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 有关标准;暂无标准的,执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制定的相关技术规定,以
11、及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需 要制定的林木品种审定相关技术规范。第二十三条 受理的林木品种审定申请经现场查定完善 后符合初审要求的,由秘书处提交相应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参加初审的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初审由秘书处负责召集,实行 主审委员负责制。主审委员应由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主任委 员根据专家专业特长选取确定,负责对承担主审的林木品种 审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主审委员主要对申报材料中的选育程序、选育方法(技 术路线)、主要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扩繁能力、适宜 种植范围等进行认真审查,听取申请人有关情况介绍,结合 现场查定意见书形成初审意见,提出通过审定的建
12、议,或者 不通过审定但确实为林业生产所需,提出通过认定的建议, 提交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第二十五条初审结果由参加初审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 专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赞成的, 即视为通过。第二十六条 初审通过审(认)定的林木品种,专业委员 会应当提出该品种的名称、树种、学名、类别、良种编号、 品种特性、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和适宜种植范围。通过 认定的林木品种,还应当提出5-8年的有效期限。同一林木品种只能认定一次。第二十七条经专业委员会初审通过的林木品种,应当 由秘书处在省林业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品种名称、树种、学名、类别、 申请人、选育
13、人、品种特性、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适 宜种植范围。第二十八条公示期满后,秘书处应当将初审结论和公 示结果报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初审结果并 表决。表决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达到参会 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第二十九条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由秘书处按照 相关程序报省林业局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良种名称、树种、学名、类别、 良种编号、申请人、选育人、品种特性、栽培技术要点、主 要用途和适宜种植范围。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还应当在通过 类别后注明该良种的有效期限。第三十条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对通过审(认)定的主 要林木品种颁发林木良种证书,非主要林木品种颁发林木品 种
14、证书。包括正、副本各一份,由申请人持有,联合申报的 由第一申请人持有。同一林木品种因改变适宜种植范围再次通过审定的,省 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颁发新的林木良种证书或品种 证书前收回原林木良种证书或品种证书,编号不变。若申请 人前后不一致的,证书发放按联合申报处理,由原持证单位 或第一申请人提交申请向秘书处提出更正申请。林木良种证书或品种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应由原持证 单位或第一申请人向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提出补 发申请。第三十一条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省林草品种审 定委员会应当在公告后30日内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 种审定委员会备案。第三十二条 审(认)定未通过的林木品种,秘书处
15、应当 在公告之日后的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 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向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或 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第三十三条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对于申请复审的, 应当自接到复审申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关于审(认)定的 规定组织复审。复审仍未通过审(认)定的,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第三十四条认定的林木良种有效期限届满后,林木良 种资格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林木良种进行推广、销售,但 可以重新申请审定。第三十五条林木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加审定的委员可能 影响审定结果公正的,可以向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回 避申请;参加审定的
16、委员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 回避申请。第三十六条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为申请人或主 要选育人的,应当对本年度的林木品种审定自行回避;未回 避的,其申请审定品种的审(认)定通过结果无效。对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申请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决定;对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申请由省林草品种审定 委员会主任决定。对省林草品种审定主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回避申请 由省林草品种审定主任委员会主任决定;对省林草品种审定 主任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申请由省林草品种审定主任委员会 会议决定。第三十七条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包括申请 表、区域(引种)试验证明表、品种选育报告、林木品种特 征图谱、品质鉴定报告、审定意见和公告等内容的审定档案,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