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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赣州市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近年来,根据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位推动和“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推进,水土保持中介服务需求不断加大,中介市场非常活跃,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赣州市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及时出台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二、起草过程赣州市水土保持中心根据新形势下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了前期研究和起草工作,征求了部分县级水土保持部门和相关单位意见,经充分吸纳和修改完善后,形成赣州市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三、主要内容说明赣州市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共16条,主要包括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使用范围,对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的要求和惩戒措施,水土保持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监管职责等内容。出台本办法旨在规范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行为,适用于在我市开展各类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管理主要是指对中介机构的文本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管和考核。对在我市开展水土保持中介服务的单位,市、县级水土保持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依法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纳入黑名单等惩戒措施,以规范水土保持中介行为。在日常监管中,充分运用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并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建立奖惩制度,由水土保持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并向社会公布,年度考核纳入招投标信用管理考核体系。